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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获得了突破式发展,基因治疗、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广泛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给人类社会增添了巨大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及法律问题,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技发展所伴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近年来正以越来越高的发生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挑战,便成为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国际刑事立法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方法无疑将是我们研究生命科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基本手段。比较研究方法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一种很有力的工具和手段。而从哲学上来说,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彼此具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以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在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结论,是科学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发展。”[1]在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研究也已成为我们了解和完善研究对象的一种内在需要,现行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比较和借鉴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此为立足点,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生命科技犯罪是由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引生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一个显影,甚至可以说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最集中反映。从世界范围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在其立法中设置了不同形式的一些生命科技犯罪,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基本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法典模式,如西班牙、俄罗斯、芬兰、蒙古等,这些国家大都直接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明文规定在本国刑法典之中。如《西班牙刑法典》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之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故意摘取活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以及《芬兰刑法典》关于“基因技术罪”的规定,等等。二是专项单行法模式,如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摩洛哥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针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规定了其刑事责任,如英国1985年的《____ 协议法案》关于商业____犯罪的规定、1990年的《人工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关于非法开展胚胎移植犯罪的规定、摩洛哥1995年的《有关捐献、采取及使用人血的第03-94号法律》关于非法采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刑罚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1995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00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有关人体器官商业犯罪与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此外,这些国家的判例中还确立了一些具体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典与专项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别生命科技犯罪,而更多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被规定在了专项单行法中。以日本、意大利为例,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就器官移植及克隆人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而仅规定了作为传统生命科技犯罪的医疗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其1997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以及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禁止克隆人法》中却分别专门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多个罪名。在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分则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在生命科技领域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大量的这类行为是由特别立法加以列举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海关监控等领域,而将这些特殊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放在专门法中调整,“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对这些特殊领域里的犯罪的认定,往往同‘非刑事规范’有密切联系。”[3]
总体而言,受制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伦理观念、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刑法介入还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立法模式,而在对于将哪些危害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上,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都还处在争论与探讨之中。
二、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理念分析
“如果说科学创新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员,而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他既要保持运动员的创造力,又要阻止运动员犯规。”[4]在生命科技发展方面,法律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以严防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严防生命科学技术滥用的同时,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健康发展提供保护。这使得法律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时经常会陷入矛盾的状态,面对生命科技所可能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它不得不认真加以权衡,以便通过设置最为科学的制度,并利用最为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其规范和保障生命科技发展的目标,保证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显然也承担了这样的使命。而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刑事立法者必须在严守一定理念的基础上,恰当地设置各项具体刑事责任制度,以保证刑事责任的设置既足以严厉,从而得以有效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又能够严守罪责相应原则,不至于因滥用刑罚而束缚了生命科技工作者的手脚,以致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各国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设置来看,笔者以为,权益保障与风险预防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生命科技刑法及生命科技一般法的基本理念。
(一)权益保障理念
“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法律问题,还是经济、军事问题,无不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内政外交政策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护人权,也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对人权的保护早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5]在各国刑法及生命科技法中,权益保障的理念突出体现在针对人身权益侵害的各项刑事责任制度中。
1.针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各国立法尤其是刑法毫无例外地都将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规定极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以生命科学技术为手段的、针对人们生命健康权而施以侵害的犯罪逐渐产生,如利用基因技术杀人、利用生物制药技术伤人、利用脑死亡判定技术或无痛苦致死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谋取他人器官而杀人等,这类犯罪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的进步造成了严重阻碍。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便成为应对这类犯罪的“防护门”,而各国刑法中有关杀人罪.、伤害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充任了这种“防护门”的角色,在防范和打击针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针对人身体完整性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方面,各国立法除了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之外,也尤为重视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保护。为此,很多国家的刑法或相关生命科技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直接针对人体完整性侵害的犯罪。《澳门刑法典》第三章就专章规定了“侵害身体完整性罪”,对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规制。不仅如此,《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6]而《法国新刑法典》也在其第五卷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针对人身完整性侵害方面的犯罪。
3.针对人自主权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为数众多的生命科技犯罪中,有一种犯罪直接关涉受害人的自主权。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应权利人自主、自愿的请求而为之,则这些行为将或不构成犯罪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构成犯罪但将只承担相对比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澳门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就是一例,[7]根据该条之规定,对妇女实施人工生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行为人所为的人工生育行为是否事先征得了作为权利人的妇女之同意,如果行为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应权利人主动请求而实施,则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显然也属于这种情况。《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无疑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意愿的尊重,不仅如此,在对“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罪”的处罚方面,《西班牙刑法典》同样体现了对作为受害人的妇女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因为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是否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0)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第268. 18(1)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等也都以“违背受害人意旨而施以强迫”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8]此外,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刑法典中,医生应权利人请求而对其利用无痛苦致死术而剥夺他人生命的,加害人通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已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荷兰、比利时)或仅被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在瑞士,故意杀人的,要判处5年以上的重惩役,[9]但出于同情且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则仅处以监禁;[10]而在德国、丹麦,其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规定。[11]这些显然也都是各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注重保护权利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学技术是一种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与尊严的高风险科技,它所显现出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一旦其运用不当,将不仅会给个别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为此,刑法还必须将风险预防作为自己的理念,并依据风险预防的需要去具体设计各项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以此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为了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各国立法针对各种高风险的生命科技活动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制度。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风险预防在各国生命科技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是各国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严厉禁止。事实上,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是利还是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个压倒性的结论。但考虑到生殖性克隆人对人类传统生殖繁衍方式及生命伦理所带来的难以预测的毁灭性冲击,各国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反对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为此,无论是日本国会2000年通过的《克隆技术规制法》,俄罗斯政府2001年批准的《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美国众议院2001年通过的旨在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还是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抑或是法国议会2004年8月通过的《生物伦理法案》,等等,都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而予以惩治。在美国,从事生殖性克隆人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而在澳大利亚,这类行为最高可被科以15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在各国立法中,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重,丝毫不亚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这不难反映出各国刑法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2.严惩商业化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了各国在对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性及刑法介入规范这类犯罪之广度与深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有一点上,各国却几乎无一例外的相同,即严格控制人体构件(body parts)的商业化运作。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出于防范人体构件商业化操作所可能给生命伦理带来的负面效应之需要。为此,在各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几乎都针对大量商业化的生命科技犯罪而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的“付款从人身上摘取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的,无论形式如何,处5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我国台湾《人工生殖法》规定的“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没收犯罪所得”与澳门2/96/M号法律所规定的“凡在本地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取得或交付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而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者,处至三年徒刑……未遂犯亦受处罚”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关于禁止克隆人法案》所规定的“因他人提供人类卵子、人类精子或人类胚胎,而故意给予此人或向其提供对价(等价回报),即犯此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12]便都是很明显的体现。而这些规定无疑充分表明了各国对利用刑罚打击商业化生命科技犯罪的重视。
3.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一个最为严峻的挑战便是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挑战。自从美国发生炭疽热恐怖事件后,各国便越发清醒地认识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有可能会偏离有利于人类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方向,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安全。为此,各国都在其刑法或公共卫生法中专设了大量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以惩治那些意图利用生命科学技术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害食品、药品、麻醉品或生物制品等以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各国立法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生命科技刑法对风险预防这一生命科技犯罪防治理念的遵循与贯彻。
4.针对侵犯生命科技秘密之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还有一类专门针对侵犯保密制度而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德国刑法典》第95条对“公开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9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53条b所规定的“侵害职务秘密和违反特别的保密义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蒙古国刑法典》第8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88条对“遗失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38章对“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都属此类。在当前各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生命科技秘密(包括一国某群体的基因信息资料、某个人的病理资料等)已经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并直接影响每个人生命安全与人格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贯彻风险预防理念之具体制度之一,这类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显然会起到“保护屏”的巨大作用。#p#副标题#e#
三、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
从法理上来说,研究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无非在于总结并把握这些立法的特点,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就此而言,对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应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项基本工作。总体来看,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大体特征:
(一)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重点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刑事责任制度规范的重点集中在堕胎罪以及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上,对器官移植犯罪、绝育及变性方面的犯罪仅作了简要提及,[13]对DNA鉴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则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西班牙刑法典》也只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罪”、“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人种选择罪”以及“强制实施生殖活动罪”六项罪名。《芬兰刑法典》中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堕胎”、“引起危险”及“侵害保护健康和安全”等而设的,该法典尽管也规定了“基因技术罪”这样一个单独的罪名,但该罪的刑事责任更侧重于规范基因技术中的转基因生物技术。《蒙古刑法典》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规定地更少,重点集中在人体器官、人血、人体组织的采集及其相关制品的配制、输送或检测等方面。法国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相对最为全面的国家,其刑事责任制度所规范的领域涉及DNA鉴定及相关秘密与隐私的保护、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实验以及传统医药卫生等诸多方面。
(二)刑事责任制度所涉领域极为广泛
从域外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来看,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的各个领域,如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器官捐献与移植、人体医药试药、生育控制、死亡判定与操作、血液捐献与采集、变性、尸体保存与处理、生物制药、生化武器制造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等等。《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与制造基因武器罪、《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从事DNA鉴定罪以及日本、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法案或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法从事生殖性人类克隆罪等等,无疑是刑事责任制度介人规范基因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重要体现;英国1985年《____协议法案》及我国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的无资质而从事人类生殖科技程序罪与商业化____及____中介罪等犯罪、《西班牙刑法典》及我国《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供精罪等犯罪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人类胚胎研究法案》规定的使用超期人类胚胎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成果;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蒙古国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等立法中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采摘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介入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重要缩影;《法国新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及《意大利最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体医学实验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涵概人体医药实验领域的体现;而《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刑法中规定的堕胎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生育控制的体现……。总之,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生命科技研发及应用所及的领域,几乎都有相关刑事责任的介入与规范。
(三)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不一
由于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负面效应认知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或地区生命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程度上也存在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宽松,而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则相对严苛。如在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在我国香港地区,构成这类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限于累犯);在新加坡,犯此类罪者,将单处或并处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之监禁;在日本,犯此类罪的,可以分处或者并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在法国,犯此类罪的,则处7年监禁并处100000欧元罚金。而在非法人体实验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在法国仅处以3年监禁并处45000欧元罚金;而在澳大利亚,同样的犯罪则承担25年监禁,且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适用严格责任。[14]而在芬兰,为了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负面效应,刑法还明确规定处罚危险犯,甚至专设“设置危险罪”,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地,置他人于丧失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监禁”。
(四)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灵活多样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称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西班牙,犯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要判处徒刑这类刑罚,并处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的权利。[1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等单行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一般将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及比较短暂的监禁。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要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没收犯罪所得。在日本,则通常判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期限的罚金与徒刑。而在法国,除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徒刑、监禁且并处罚金之外;也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还要没收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如司法鉴定专家),还可以在监禁与并处罚金之外同时适用除名之处罚。在芬兰,法律还规定了刑罚处罚类型的选择使用,例如《芬兰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单独的附条件的监禁被认为是对于犯罪不充分的处罚,可以对其施加辅助罚金,如果该附条件的制裁超过1年,可以命令执行20小时至90小时的辅助社区服务。”在施以罚金刑时,也可以代之施以替代措施。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对已剥夺的自由期限的折抵办法。[16]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还在刑罚处罚之外,规定了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如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警告、撤职等。这种灵活的刑罚方式,既保障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定化,又保证了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公正和有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
(五)就动态来看,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遵循由严渐宽的规律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以及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大都停留在理论推理以及主观设想的层面上。各国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在立法时大都遵循了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面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负面效应,各国基本上都将本国生命科技法建立在了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具有风险性且能够引发各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点,各国立法普遍肯定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防控。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对某些过去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生命科技犯罪容忍度以及承受能力的提高与增强,一些国家逐渐废除了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或者取消了对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刑罚的规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以堕胎罪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为例,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规定对给别人堕胎的人可处以终身监禁。1945年,美国纽约州制定了《堕胎罪法》,规定给人堕胎致使妇女死亡的,以故意谋杀罪论处;而接受堕胎的妇女则构成轻罪,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处监禁或罚金。而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西班牙、芬兰等也都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堕胎的犯罪性,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都一直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对堕胎的惩罚也都相对变得灵活,一般要区分堕胎的具体情形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在西班牙,根据其刑法典的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堕胎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获得孕妇同意而堕胎的,要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3至10年;而经妇女同意而非法堕胎的,则处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1至6年;而对因业务过失造成堕胎的,则仅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
此外,德国在对待人类胚胎干细胞态度上的转变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德国曾在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中禁止一切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此后德国科学家也因为该法的严厉禁止而一直未涉足人类胚胎基因应用研究。然而,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开展,德国由于担心本国在生命科学领域会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而最终改变了这一立场。2002年1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从而实质上间接地允许在本国从事治疗性的人体克隆。[17]#p#副标题#e#
四、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责任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处一定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和避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责任制度的创制者须认真设计有关犯罪的每一项制度,以便在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对犯罪的刑法控制。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众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利用刑事责任制度来防控围绕生命科技发展和应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现象,以减少和避免生命科技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各国生命科技法乃至刑法所关注和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在立法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针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形成了一系列防控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生命科技刑事立法也是如此。以此为基点,笔者以为,不少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都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模式是“法典型+附随型”立法模式,亦即法典型立法模式+附随型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统一设置于刑法中,而在其他法中设置一些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上,我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就法典型立法模式而言,这种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并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制度上的一致性,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冲突,凸现刑法的地位与权威。但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和突出的,它具有明显的僵化性,无法应对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而就附随型立法模式而言,[19]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为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同时,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20]具体来说: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将如何给予惩罚,都必须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在其他法规中存在大量指引性刑事责任规范的情况下,如这些规范与刑法规定完全符合则显重叠和多余;而如其与刑法规定不相吻合,则会面临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尴尬,而且,如果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而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适用,则客观上又会直接影响这些指引性规范的权威性,使之仅仅成为纸面上的刑事责任,形同空文。因此,附随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误区。
笔者认为,生命科技犯罪是与生命科技发展紧密相承的一种犯罪现象,由于生命科技发展极其迅猛,生命科技犯罪总会不断涌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将所有生命科技犯罪都规定在一部统一而客观上又须要力求稳定以维系其自身信用与权威的刑法典之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法典立法+单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亦即“法典立法与单行法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易言之,就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部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将更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在各项单行法中。这既是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也是适应防范和打击新型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具体言之:
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
保持立法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保持信用与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立法所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频繁修改会令社会成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不再信任刑法。所以,除非刑法规范出现了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轻易修改刑法。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违反人性常伦,危害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固定性、渐进性。因此,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但是,生命科技犯罪却是伴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其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常会向刑法的稳定性发起挑战。为了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又要不失规范的有效性,以便遏制、打击和预防生命科技犯罪,在种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将个别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在各项单行法中,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2.为了着重惩治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率已越来越高,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日益多样、犯罪的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显然无法适应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生命科技单行刑法的方式,却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生命科技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作出应因性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这种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的作用,并且不会影响到刑法的整体性稳定。
(二)立法指导理念上的启示
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是当前各国生命科技法律责任制度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与理性应用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相关犯罪也已初步显现,需要我们采取适宜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刑事责任制度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专门的刑法对策。而在设置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时,立法者应参考和借鉴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一般规律,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作为基本理念。
1.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
权益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在进行规则设置和制度安排时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民的主要部门法,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最有力工具,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招致权益侵害且权益侵害的结果一经造成便难以修复的一个工具,为此,在其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使其各项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权益保障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关注和重视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就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来说,打击犯罪显然是保护人民的前提,而保护人民则是打击犯罪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就不能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会使保护人民成为刑法所许诺的空头支票。因此,对于犯罪活动,刑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的一种高风险犯罪,其存在不仅会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这样一种犯罪,刑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它必须针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预设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在这些负面效应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惩办和打击相关的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同时,防范新的、类似的犯罪发生。
(2)应保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介入的适度性。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对人类社会绵延已久的生命伦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并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以保障广大公众生命权益的需要,但刑法的过度介入则会妨害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权,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而影响公共卫生福利的提高;而且,刑法的过度介入也可能会侵犯生命科技犯罪人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而准确地把握刑法尤其是刑事责任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生命科技刑法尤其是设计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做出谨慎的立法安排。具体来说:对某些极有可能会导致生命科技滥用从而容易诱发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行为,如生殖性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人兽精卵跨种杂交、精子、卵子、胚胎买卖、强摘或骗摘他人器官等,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坚决予以禁止。对某些发展尚未成熟(如断骨增高术),或者虽已发展成熟但还不适宜或不具备条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的技术的应用行为(如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以及那些利益与安全都还很不确定的技术应用行为(如手术戒毒、脑死亡判定、转基因食品、药品的开发等),则应给予适当限制,仅将那些客观上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的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等活动,则不宜提倡刑事责任制度的介入。这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开发与健康应用,以保障公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2.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是建立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利益与安全上的不确定性。易言之,当人们理性地研究和运用生命科学技术的时候,会给整个人类都带来巨大的福祉,而一旦滥用生命科学技术,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还必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生命伦理与经济、行政手段等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则更需要法律的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的规范。而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以及这些社会负面问题所引生的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都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但刑法却不宜仅因为这些犯罪还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就不采取任何的应防对策,以致不为之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一旦等其变为现实之后考虑刑事规范,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以,刑法应当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尤其对于围绕新型生命科技活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当提早加以预测,并设置适宜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防范。这是风险预防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的一个内在要求。
(2)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当前,在罪刑法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追求生命科技刑事立法规范的具体与确定,以便更准确地界定生命科技行为的犯罪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的趋同性特征。然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却使得很多新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随时都会出现,以至于法律经常难于应付,无法防控。因此,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生命科技刑法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尽量可能的弹性,“以应付那些立法者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情况。[21]为此,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多采用一些相对灵活性的处理方式,使规范的具体确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均衡。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既有一些很好的可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借鉴和发扬的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败笔。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便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刑法在设置这一犯罪时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侮辱、盗窃尸体才构成该罪。这就使得那些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利用器官移植技术非法进行尸体拼接等)以及在生命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偷取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出售等)也能够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防范、应对和打击所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极好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则成为很明显的败笔。在这两类犯罪的规定上,刑法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使那些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或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以及由单位所实施的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行为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仅仅是所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中很少的一部分。显然,在打击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方面,刑法的上述规定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过程中,类似以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应当分别被加以发扬与舍弃。
(3)设置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应坚持由严渐宽的原则。犯罪学的理论认为,犯罪在其本质上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之行为的一种社会价值评价。由于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犯罪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所以,同样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从而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犯罪性。而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上,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理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上是法律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换言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对作为对反社会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法律认同。由于社会观念从古至尽都是日益开放与宽容的,因此,很多最初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因为获得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而被排除在了犯罪的行列,成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卖淫、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变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各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容忍不了这些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开放,加之某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如防治艾滋病的需要、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等),这些反社会行为逐渐博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同情和理解,其反社会性逐渐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弱化,最终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排除于法定的犯罪之列。以此为立足点,各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都遵循了由严渐宽的发展规律,以适应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社会对反社会行为的生命科技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种价值评价,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其很多社会危害由于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经常是难以被人们一开始就能够理性加以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假设生命科技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从而将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而为了防范这种具有臆造性的风险的发生,刑法必须配置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而在科学发展证明相应的生命科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像臆想的那样严重或没有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再对相关的行为逐步解禁,将其排除于法定生命科技犯罪的行列,或以情节轻微等为由免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犯罪控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贯彻风险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生命科技犯罪具体制度对策之启示
当前,面对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日渐显露,运用刑法手段,借助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生命科技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此,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当前,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导,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也已获得了飞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步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人体器官的买卖、走私与偷摘、____、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制造毒品、非法利用和制造胚胎、非法进行人体医药实验等等。这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法典式十附随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犯罪,通过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将生命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而言,应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辅助生殖犯罪、器官移植犯罪、人体实验犯罪以及死亡判定与操作等方面的犯罪,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____罪”、“刊登____广告罪”、“非法利用胚胎罪”、“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罪”以及“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罪”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的情势下,这显然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必须以充分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前提。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的,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也一样,它的有效运行除依靠自身的良性机制外,还必须依赖一定的文化基础、现实条件与其他制度的支援。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它自身的优势反而可能有可能异化为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现实条件地一味借鉴和全面推行,只能会招来南橘北积的后果。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
[2]刘长秋、谭家宝:《浅论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朱勇、崔玉明:《新医疗处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5]谢望原:《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规定:“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7]《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a)犯罪人非法拘禁了一名或数名被强迫受孕的妇女;而且((b)犯罪人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结构或全部或局部消灭通常意义上的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群体……。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8(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a)犯罪人剥夺了一人或数人的生理生殖能力;而且(b)这种剥夺不是实施某一具有禁止怀孕的效力的节育措施的结果;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未经此一人或数人的同意……。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
[9]《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规定:“……非谋杀而故意杀人的,处5年以上重惩役。”
[10]《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因值得尊敬的动机,尤其是出于同情,经被杀之人严肃且迫切的请求而将之杀死的,处监禁刑。”
[11]《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第一项:诱使他人自杀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第二项:对自杀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第三项:杀害他人未遂的,处6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四项: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
[12]谢广宽、丛亚丽:《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3]在《西班牙刑法典》中,有关这类犯罪的条文只有一条,即第156条,根据该条之规定,按照被害人自由、自愿、明确要求而伤害被害人的,如下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移植器官、学术目的的绝育和外科变性。
[14]《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27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生物学实验罪:(a)犯罪人对一人或数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生物学实验;而且(b)该实验严重危害了此一人或数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身体的完整;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非为了此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进行;而且(d)此一人或数人处于一项或多项《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下,或处于《日内瓦公约第1议定书》的保护之下;而且(e)犯罪人对此一人或数人受到这种保护的现实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而且(f)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之中,或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而且严格责任适用于第(1)款(d)项。
[15]《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为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改变人类基因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因严重过失改变基因的,处6个月至15个月罚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第160条规定:适用基因工程学制造针对人类的生物武器或者毁灭性武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第161条规定: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前项的刑罚。
[16]肖怡:《芬兰刑法典(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张乃根:《克隆人与人权》,载《科学》,2003年第3期。
[18]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19]附随型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主要表现是在这些法规中规定:某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之规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人类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0]杨兴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1]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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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最早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美国国会的报告表明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明确服务提供者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使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信息产业。第二,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也就是说,在计算机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避风港原则是为了要在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和保护版权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多的责任,最终把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又防止侵权者通过网络大肆侵犯版权人利益,阻碍其创作的热情。从司法实践看,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实施以来,美国法院处理有关避风港的案件只有20多个,这说明避风港规则在美国得到了良好的运行,为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标准。我国自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作家、歌手及影视版权人诉网站的案例不减反增,而且各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的认定也不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避风港规则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何相同的制度产生的结果却如此迥异?首先,两国的立法背景不同这种生搬硬套式的引进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既未完全引进避风港规则的精华之处,又未能对其缺陷加以完善,以致我国的避风港规则在实行的过程中争议不断。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版权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包括直接侵权责任规则和间接侵权责任规则。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为独创性作品的作者设定了一系列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展示权、发行权等。任何个人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展示等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人的专有权利,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即责任的承担不需考虑侵权者是否知道或其主观意图如何,但是侵权意图的有无会影响承担赔偿的额度。在美国版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被法律界定为侵权行为。在前《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时期,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引发的侵权现象,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有的是直接侵权责任,也有的是间接侵权责任。已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案已经不能够应付在纷繁复杂数字网络环境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因此,在《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没有出台之前,服务提供者因其服务行为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在法律上复杂且不明确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风险,增加了信息行业的发展成本,加重这一新兴行业的持续发展的负担。在此背景下,国会通过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版权人进行一系列激烈的谈判与协商,最终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出台了“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该法案归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二部分),它设立了为美国首创,并为其他国家纷纷借鉴的“避风港”规则。使得符合主体要求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确定了其风险的承担。
虽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标准一致,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在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前,只有2001年经修改的《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保护捉襟见肘的大背景下,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是难以达到像美国这这种知识产权大国的水平。此外,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历史较短,公民的版权意识淡薄,侵犯著作权的情况频发,盗版横行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版权意识淡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忽视了对版权人权益的维护,使网络扩大了侵权人对权利人的侵害。在此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运而生,正如《条例》第一条所说,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就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利益失衡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维护弱者权益。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看出,美国避风港规则的确立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以促进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为宗旨而产生的。而我国是在后者明显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在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立法目的法规中的。立法背景的差异在规则中并没有体现,其中移植的因素显而易见,这也就使得实践中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
我国的避风港规则从美国移植而来,美国避风港规则内容本身的缺陷加之我国立法过程中的不适当变动,使得我国避风港规则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保护权利人权利。
第一,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完全采用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规定的有关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一般性条件。《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规定要受避风港的庇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一是“采用并实施了停止为侵权者服务的政策”。该政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采用并公开关于在适当的时候对重复侵权者停止服务的政策。如在网站上发表声明,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会对多少次以上的重复侵权者停止服务;(2)以合理的方式执行这一政策,如建立健全的通知举报制度,包括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代理人,正确的联系方式等,并在知道有某一反复侵权的用户存在时,或者在收到合格的对某一侵权者的多次举报后,停止实施对其的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几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却没有规定类似于上述条款的一般性条件。这就导致重复侵权行为难以避免,服务提供商经权利人合法通知后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删除后侵权人可以继续上传,侵权人上传作品的时间要远小于权利人和服务商发现及删除的时间。这就使得权利人权利的保护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处境:服务商有义务按照权利人的合理要求删除侵权作品,可是又不能够保证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再出现同样侵权的情况。在网络服务铺天盖地的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时代里,用户通过无偿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知识产品的创作。
第二,避风港规则的一个关键部分就是“通知删除”程序。即在版权人发送“合格的通知”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做出反应,移除被指控侵权的材料或者屏蔽对材料的访问,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还是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规定了通知的内容,但是实践中对不合格通知界定却存在着争议,如正是由于对不合法通知法律效果的认定不同,导致了案件情况基本相同的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唱片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虎中国网站的所有者)案和7大唱片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前一案中法官以雅虎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后一案中法官却认为不应让百度承担过度的审核义务为由判决百度胜诉。
第三,通知删除程序中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侵权作品予以删除,但是对及时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我国立法却没有规定。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关于通过《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报告中建议,不同的技术情形或变化的情况可能需要制定不同的“迅速回复”的时间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第三方侵权者所发布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可能在24时之内导致其他用户数以百万计的下载量,在这种情形之下可能要求服务商的迅速回复在4到5个小时之内。相比之下,其他情况也许应当延迟回复时间,比如服务商觉得有必要咨询律师。因情况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时间标准。而我国却缺少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导致的恶果是除部分服务商删除不及时外,更有服务商恶意拖延对通知的审查时间,扩大作品的非法传播范围,侵犯权利人利益,更有甚者如热播影视的权利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笔者根据以上对比和分析就我国目前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提出相应建议。
第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应以保护权利人权利为本位。正如前文所述,我国避风港规则是在力量对比失衡的情况下产生的,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侵权的能力日渐增强,而权利人维权的境况却没有得到好转,所以,在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要多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在确定侵权的案件中应加重服务商的赔偿标准,简言之,法官应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适度的做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第二,对不同情况不合格通知的认定设定灵活的标准。不合格通知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该不合格通知是否会影响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识状态,也就是说,若果该不合格通知虽然没能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但是并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则应判定其有效,反之则可以视为无效。但是,对于不合格通知的也应分情况处理,对于明显属于恶意提供的可以直接判定无效,而对于那些因为权利人疏忽或能力不足导致通知不合格的,服务商应组织专门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使权利人免于因为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知识的欠缺遭受侵权。
第三,及时删除侵权作品要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断提高检测盗版为基础。软件检测盗版的能力和水平不尽相同,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可以要求服务提供商安装统一规格的软件,使用先进的过滤技术,以此作为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条件。这样既能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增强版权意识,维护版权人权利,又能为法院判案提供可操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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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所谓治国方略,就是治国的方法、计谋和策略。它包括理论,但主要是指实践,是指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计谋策略,也可以说是领导方法、领导艺术中最高层次、最核心的那一部分。
毛泽东、邓小平都是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在不同历史阶段治理国家的主要代表。他们的治国方略,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将他们的治国方略加以比较研究,总结出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策与实践水平,治理好我们的国家,是很有益处的。现试对其主要方面作一比较。
毛泽东、邓小平的治国方略有很多是相同的,或基本相同的。
第一,指导思想是相同的,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毛泽东多次强调,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中国人民百战百胜的武器,不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邓小平也一再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即使在苏联东欧巨变、世界社会主义陷入低潮以后,他仍然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指出不要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消失了,没用了,失败了,仍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他们提出的治国方略,大部分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制定的。
第二,治国道路是相同的,都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毛泽东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倡导者。以他为主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晶。他开创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是坚定地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的结果。邓小平也一再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并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他开创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完全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独立地走自己的道路的结果。以他为主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他们都具有创新精神,从不墨守成规、照搬照抄,因而都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
第三,治国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就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光明的中国”(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6页。)。1954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他提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5页。)的目标,要求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到60年代,他进一步提出要在一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强国”(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48页。)。邓小平不仅提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而且提出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在政治方略上有很多是相同的: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是相同的,国体都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都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次,都重视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三,都重视统一战线,毛泽东认为统一战线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扩大为更加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四,都重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毛泽东提出各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邓小平进一步把这个方针作为制度确定了下来;其五,都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强调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毛泽东首创了这一理论,这是他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贡献。邓小平不仅重视从政治、思想上分析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而且重视从经济上分析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弥补了毛泽东着重从政治、思想上分析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不足。
第五,在经济方略上有很多是相同的:
首先,都以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作为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尽快改变国家的贫穷落后状况。当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毛泽东明确提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71页。),“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7页。)。
后来他又提出要实行三个转变:
一是由阶级斗争到向自然界斗争;二是由革命到建设;三是由过去的革命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邓小平对经济建设更加重视,在1975年的全面整顿中,就提出要集中力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并反复强调这是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其次,都强调探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济的道路。1957年,毛泽东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中国工业化的道路,并提出要走出这样一条道路,主要是要处理好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确定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各种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他曾作《论十大关系》的著名报告,提出要处理好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中央和地方等十个方面的关系。邓小平同样重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的发展;
其三,都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毛泽东提出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即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成为“独立王国”、“半独立王国”;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允许私人开设工厂和雇工;要重视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生产;改革工厂企业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管理制度。50年代末,他就肯定了鞍钢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新的企业管理制度,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实现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三结合。邓小平更加强调经济体制的改革,把改革看做第二次革命,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我国的强国之路。他所领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短的时间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其四,在经济发展战略上都主张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毛泽东认为,自力更生是我们革命和建设的立足点,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经济。邓小平虽然认为应该大胆地对外开放,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大胆地吸引外资,但他也认为:“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一定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7页。),“必须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争取外援,主要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6页。)。在发展速度上,他们都主张要有比较高的发展速度。毛泽东提出了“赶超”战略;邓小平也主张隔几年上一个台阶,认为不抓住机会加快发展,就会落在后面。
第六,在军事方略上有很多是相同的:
首先,都重视武装斗争。毛泽东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名言,认为武装斗争是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邓小平也非常重视武装斗争,领导了左右江武装起义,长期从事武装斗争。其次,都重视人民军队的建设。毛泽东曾提出,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建国后又提出要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人民军队;邓小平同样重视人民军队的建设,也一再强调必须把人民解放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其三,都主张实行人民战争。毛泽东领导了广泛的人民战争,邓小平也在他领导的地区领导开展了人民战争。其四,都主张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早在1949年9月,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就宣布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后来又强调发展现代化的国防科学技术;邓小平也强调要建设强大的国防。在军事战略和指挥艺术上,可以说毛泽东达到了炉火纯青、出神入化的地步,令人叹为观止;邓小平也表现出了高明的战略眼光和指挥艺术。
第七,在思想文化方略上有很多是相同的:
首先,都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毛泽东认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邓小平也一再强调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新人。其次,都重视科学。在延安时,毛泽东就领导设立了自然科学研究院,建国以后对科学家也是尊重的;邓小平更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把它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提出要科教兴国。其三,都重视文化建设。毛泽东提出了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的目标和推陈出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等发展文化的方针;邓小平提出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其四,都重视教育。
毛泽东提出了使受教育者在德育、知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邓小平则提出了“三个面向”的方针。其五,都重视知识分子的作用。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没有知识分子的参加,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8页。),号召大量吸收知识分子,并把知识分子作为劳动人民的一部分。到社会主义时期,他又提出要建立一支宏大的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队伍;邓小平对于知识分子更是高度重视,推倒了长期以来加在知识分子头上的种种偏见,把知识分子明确地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他的领导下,知识分子的作用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
第八,在外交方略上都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建国前夕,毛泽东就阐明了新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提出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1954年6月,中印两国倡议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倡议以此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毛泽东对此作出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与此同时,他始终坚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先后提出了“两个中间地带”、“三个世界”的理论。邓小平也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这方面,他们都表现出了强烈的民族尊严和民族自信心,以及与世界各国平等相处、友好交往的良好愿望。
第九,都重视党的建设,认为治国的关键在于治党。
在治党的方法上,都重视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的建设,特别是执政党的建设,强调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反对和平演变。毛泽东把党的建设看作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三个主要的武器之一,并创造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在一个经济文化都十分落后的东方大国中,把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党建设成了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对于执政党的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他很早就给予重视。早在1944年3月,他就指定把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一文作为整风学习的材料,号召全党吸取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腐化、失败的教训,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建国前夕,他提出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告诫全党不要做李自成。建国以后,他一再强调要警惕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坚决反对贪污腐化及其他腐败现象。为此,他领导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等运动。后来,他针对帝国主义和平演变的策略,提出要反对和平演变,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对于党的建设,邓小平也是非常重视的,把坚持党的领导看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关键,并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使党经受住了新的历史条件的考验。
第十,都主张采用和平的方式统一祖国。
1956年,毛泽东、周恩来就提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明确提出如果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1957年4月,毛泽东在欢迎来访的苏联领导人伏罗希洛夫的宴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还准备第三次国共合作”(注:1957年4月17日《人民日报》。)。邓小平进一步发展了毛泽东的设想。1979年元旦,在全国人大会《告台湾同胞书》中正式宣布我国政府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后,邓小平于访问美国期间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发表演说,公开宣布:“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注:1979年2月1日《人民日报》。)1984年2月22日,他在同美国客人的谈话中,完整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实践已经证明,用这个构想和平统一祖国是完全正确的。
在其他方面,他们也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两人治国方略的正确方面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都是反对教条主义的结果;在治国的具体谋略与方法上,都重视调查研究,集中群众的智慧,坚持群众路线;主张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都表现出了高明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等等。
可以说,毛泽东、邓小平在治国方略的基本方面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是一脉相承的,邓小平的治国方略有很多是对毛泽东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在1980年就说过:“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0页。)因此,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更不能以一方否定另外一方。
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之不同点
毛泽东、邓小平在治国方略的基本方面虽然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但确实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是邓小平对毛泽东正确方略的继承并加以发展,对毛泽东晚年错误方略的纠正而呈现出的特点,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在怎样治国的指导思想上对阶级斗争和经济建设的认识不同。
不同时期治国的指导思想都有其不同的着重点。对于这个着重点确定得是否正确,会涉及整个的治国方略。在毛泽东时代,面临着两个工作重点的转移。第一个工作重点的转移是从农村转向城市,对于这个转移,毛泽东是清醒的,所以这次转移是及时的、成功的。但是,对于第二次转移,即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必须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他的认识则是不清醒的。前面已经说过,总的来讲,毛泽东对经济建设也是重视的,也想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尽快地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
但是,他对于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认识在此后不久有了改变,随着国外波匈事件的发生和国内反右派斗争的开展,他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矛盾、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于是在1957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他就开始否定八大的正确论断。到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他进一步强调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并以此为指导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随后,又提出要“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到““””期间,更进一步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致使党和国家在长达20年的时间中,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严重地干扰了经济建设的进行,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面临的只是一次工作重点的转移,即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他在1975年的全面整顿中,就将集中力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作为“纲”来抓。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他总结毛泽东晚年犯错误的历史教训,倡议全党果断地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全党工作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在这之后,他一再强调要铁下心来,一心一意搞建设,不受任何干扰。为了保证这个工作中心不改变,他采取了几条重要措施:一是指导十三大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强调这条基本路线要一百年不动摇;二是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重申生产力标准,并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当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都发生,一些人一再主张应当重新“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反“和平演变”为中心的时候,他仍然没有动摇。可以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这是邓小平治国方略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特点,也是对毛泽东正确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
第二,在治国方式上对改革开放的态度不同。
前面已经说过,毛泽东是富有创新精神的。在革命战争时期,他就反对共产国际和苏联坚持的城市中心论,创造性地开辟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他对于苏联模式也是不满意的,曾试图汲取苏联的教训,对经济体制加以改进,走出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他也一贯主张加强对外交往,学习外国的一切长处。但是,他始终没有完全打破苏联模式,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他虽然主张加强对外交往,但当他“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候,在对国际形势的分析发生偏颇的时候,在相当一段时间自己封闭了自己。正如邓小平所说:“建国以后,人家封锁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还是闭关自守,这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困难”;“六十年代我们有了同国际上加强交往合作的条件,但是我们自己孤立自己。”(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4页;第2卷,第232页。)这种自己孤立自己的做法,限制了自己的视野,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
吸取这个教训,从1978年开始,邓小平就主张大胆地实行改革开放。他尖锐地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0页。)。他所说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他不仅要发展商品经济,而且要实行市场经济,认为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所专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他说改革是一场“革命”,是“第二次革命”,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关于对外开放,他也不仅仅是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而是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正是在他的领导下,中国实行了空前规模的改革开放,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因此,改革开放成为邓小平最根本的治国方略之一。
第三,在治国途径上对民主和法治的重视程度不同。
在理论上,毛泽东对于民主也是非常重视的。他一方面反对分散主义,主张高度的集中;另一方面又强调实行高度的民主,把建立民主政治作为革命的首要任务之一。1944年,他在同黄炎培的谈话中,就提出民主是保证党和国家政权不变质,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的根本途径。1957年7月,他明确地提出了“造成一个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1957年7月。)的目标。
1959年底到1960年初,他还提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注: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党的文献》1992年第5期。),要求保证人民的权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1962年1月在七千人大会上,他又重点讲了民主集中制问题,强调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是,他对民主的看法有两大缺陷:一是更多地将民主看做一种手段和作风,而不是把它看做目的和一种制度,这就难免出现坚持不够一贯甚至个人专断的现象;二是他崇尚“大民主”,并发动了““””,但结果反而破坏了民主。
可以说,毛泽东虽然重视民主,但没有找到一条实现民主的正确途径。对于法制建设,毛泽东也是比较重视的。在他的领导下,新中国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在总的工作中,在操作机制上,他更重视政策的领导,这就很难避免随意性和经常的变动性。建国以后,大大小小的运动几乎没有间断过。这种方法既是沿袭战争年代的工作方法所致,也是没有真正重视民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正常的渠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到需要时就只有靠搞运动。这种大轰大嗡的“群众运动”,虽然看起来轰轰烈烈,在短期内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不能保持长久,而且往往带来很大的副作用,甚至带来很大的破坏性。像“大跃进”、““””运动,对国民经济以至整个国家造成的破坏,都是无法估量的。
总结这个教训,邓小平特别重视民主和法治建设。首先,他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2~373页。)。其次,在强调民主的同时特别强调法制,强调制度建设。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他就批评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1980年8月18日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他再一次强调了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并规划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其三,带头废止领导职务终身制,努力避免那种把党和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个人的威望上的不正常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担任党中央主席本来是众望所归,但他坚决不担任此职,只担任副主席,后来只担任军委主席,到十三届五中全会他从军委主席的职务上退下来,从而打破了主要领导人领导职务终身制的惯例,为我国领导制度的改革作出了榜样。在他的领导下,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各项法律、法规迅速制定出来,全国人民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大大加强。到十五大,“依法治国”的口号明确地提了出来,成为我国当前基本的治国方略。
第四,在治国目标上理想和现实的成分不同。
治国方略必须从现实出发。毫无疑问,毛泽东是讲究实际的,是注意从实际出发的。他向来重视调查研究,1930年就响亮地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名言,认为一切决策都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首先要认清中国的国情。后来,他又一再强调马克思主义要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并把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根本的思想路线和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但是,他又是一个诗人,具有浪漫气质,在晚年,在一些方面理论和实践上脱离中国实际。比如,在社会主义的模式上,他就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目标。所谓“大”,就是基层组织如人民公社的规模越大越好;所谓“公”,就是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所谓“纯”,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越纯越好。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他的一个试验。
1966年他写的《五七指示》,更是这种理想模式的集中体现。为了实现他的这种理想,他不惜发动““””,打乱他一手创建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甚至把一大批与他共同长期浴血奋斗的战友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予以打倒。但是,由于他的这个理想模式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空想色彩。结果不但其理想追求没有实现,反而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破坏。后来他也逐步地认识到这一点,说他的一生能够三七开就满足了。
邓小平既是一个伟大的战略家,也是一个伟大的实干家,处处体现出一种冷静的、理性的现实主义精神。在三年困难时期,当一些地区的农民实行包产到户的时候,他就借用刘伯承经常讲的“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话,大胆地给予支持,明确提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这就是所谓的“猫论”。这个“猫论”,充分体现了他求真务实的现实主义精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的这种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发扬。为了尽快地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他果断地作出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重大决策,决定大胆地实行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逐步打破了原来那种以公有制、计划经济为特点的传统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建立起了一种完全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模式。为了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他明确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即判断事物的性质和是非,“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这个判断标准,抛弃了那些空洞的争论,实实在在,也完全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正因为邓小平处处从实际出发,这20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迅速取得明显的成效。
除以上几点外,毛泽东、邓小平的治国方略还有一些不同点,这里就不一一论及了。
毛泽东、邓小平的治国方略之所以有上述不同,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如下:
第一,所处的时代不同。
毛泽东所处的时代,还是“革命加战争”的时代。“冷战”时代,美国接连在中国的邻国朝鲜、越南发动侵略战争,战争的威胁就发生在身边,因此毛泽东不能不考虑战争的问题,并由此影响到他对国内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判断。邓小平所处的时代,已经变成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世界的局部战争虽然不断,但都离中国较远,因此可以安下心来进行经济建设。
第二,回答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同。
毛泽东面临的主要任务和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国和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因而考虑阶级斗争自然就多一些。邓小平面临的主要任务和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地纠正长期以来的“左”的错误,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赶上世界上先进的发达国家,因而考虑经济建设自然就多一些。
第三,对国情的认识不同。
要提出正确的治国方略,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国情。毛泽东虽然也认为中国的特点是“一穷二白”,“‘穷’,就是没有多少工业,农业也不发达;‘白’,就是一张白纸,文化水平、科学水平都不高”(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43页。)。但他认为这既是坏事,也是好事,“穷则思变,要干,要革命。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画图”(注:转引自《红旗》1958年第1期。)。他这种雄心壮志是应该赞赏的,但他对在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的东方大国中建设社会主义的困难,估计显然是不足的。因而,他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阶段的认识也不能一以贯之。在社会主要矛盾上,他提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是主要矛盾;
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他原来认为中国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可是在1955年9月发表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序言中又改为“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仍然认为中国处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此后,他又认为中国可以很快向共产主义过渡,超越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因而急于求成,急于过渡。直到经过“大跃进”的挫折,他才认识到要赶上和超过世界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一百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是不行的。但到““””期间,又主张建立一种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
对国情特别是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阶段的错误认识,是毛泽东长期犯“左”的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认真总结了过去犯“左”的错误的教训,以国情特别是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阶段的认识有了很大变化。对于国情,他认为中国有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底子薄”,一个是“人口多,耕地少”,由此决定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主要任务就是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解决这个矛盾。由于对国情特别是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阶段有了正确的认识,所提出的治国方略自然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第四,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不同。
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除了正确认识国情以外,还应该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前面已经讲过,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基本上是根据马、恩、列、斯的论述和苏联的模式。他虽然对苏联的模式不满,批评过斯大林的一些观点,但他从根本上没有跳出原有的框框。他不仅认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就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而且主张“一大二公三纯”,建立一个逐步消灭社会分工、消灭商品货币、在分配上大体平均,带有浓厚的空想色彩和平均主义色彩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不正确认识,也是他在长期内犯“左”的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针对过去对社会主义的错误理解尖锐地指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过去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
他认为,过去所讲的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这三大特征,都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申,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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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三合并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三网融合下的电信与广电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三网融合下的电信与广电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随着数字技术、光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的发展和统一的TGP/IP协议的广泛应用.业界呈现出技术融合、市场融合、业务融合的大趋势。各种原先专门为某一特定业务而设计建设的网络之间的隔阂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以业务来分割市场的技术基础正在逐渐消失,网络正朝着融合的方向发展。“三网融合”正是潮流所趋。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形势的发展,“三网融合”的目的不能简单认为是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个网络的融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各种业务需求,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整体水平,为国民经济信息化创造条件。
所谓电信产业价值链,是以电信运营商为核心,由网络设备供应商、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终端设备生产商、专业应用开发商、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等上中下游多个部分共同组成的一根链条,这根链条上的每一个元素紧密联系,互相作用,创造出比单一企业更大的协同效应。
下面按照由内到外的顺序分层次分析电信产业价值链的构成特点:
一、用户为中心,竞争为主的核心链
全业务经营、三网融合实现以后,能为用户提供一揽子服务的有电信运营商、由有线电视网经营者转变的内容提供商、由强大的应用开发商与局域网共同组成的新型运营商。后两者经营更侧重于体现其优势的内容与应用,所以仍叫做内容提供商、应用开发商。电信运营商与这两类“新型运营商”之间是“竞争为主”的关系。
二、以电信运营商为主导,开放合作的新业务链
首先,此层面产业链的规模将增大,内容提供商、应用开发商将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数量的增加必然带来质量的参差不齐,这无疑增大了电信运营商控制产业链的难度。其次,电信企业实现全业务经营,追求的目标将是整体效益最大化,在思考新业务合作模式时,要考虑到新业务模式与原有业务模式的相关性。
三、以电信运营商为控制点,逐步走向竞争的语音业务链
语音业务链是电信产业最早的产业链,时间最长,发展最为缓慢,为电信运营商贡献最大。语音业务的稳定发展是由语音业务的技术特点及其运营模式决定的。在电信技术进步、产业开放的大趋势推动下,语音开放也是必然;以新的技术体制打破原有的以电路交换为主的技术体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综上所述,电信产业的产业链是个复杂的系统,由各子产业链有机构成,各个子产业链有其发展的规律;子产业链良性发展的结果必然是扩大对整个电信产业链的影响,这符合在快速变革的环境下采取边缘竞争的战略。
广电产业链的主要环节包括最终用户、广电网络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应用软件提供商、运营硬件提供商等。
与电信产业价值链相比较,广电产业价值链有如下的特点:
一、产业链结构仍不够清晰
由于广电业务起步时间晚,还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只是初步形成了一个雏形,具备了一些基本环节,直接导致了整个产业链的具体结构不够清晰,各类企业机构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也不够明确。
二、还没有找到令各方满意的盈利模式
从整个广电产业链来看,包含了内容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网络提供商和用户四个主要环节。因此,只有让前三个环节获利,用户受益,整个产业链才能发展起来。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内容提供商害怕盗版泛滥影响收益,内容服务提供商害怕广告收视率降低影响收入,网络提供商认为自己是龙头老大应该拿大头,最终用户也觉得收视费用偏高。用户不接受这种服务,整个价值链的价值就无法实现。
三、主要环节力量仍然薄弱
在现有的广电价值链环节中,主要环节还仍然表现出力不从心。
首先是内容提供商。
内容是广电业务利润的源泉,然而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内容的匮乏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如何为广电产业链提供精彩的内容,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到广电消费者的行列中来,是内容提供商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其次是内容服务提供商。
对于原有广电内容服务提供商来讲,不仅要求内容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的互联网内容运营能力,还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传统电视内容运营能力。如何在相互竞争的情况下相互帮助,相互提高,为用户提供安全、合法、差异化、个性化的内容,是其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再次是网络提供商。
相对于电信网络提供商来讲,广电网络提供商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一方面,目前的有线电视网络还都是单向的HFC网络,需要进行双向改造,这需要大量的投入。另一方面,广电网地方割据、互不连通的局面几乎无法打破,根本无法形成全程全网。
四、已有环节间合作不畅
在广电产业链中,内容服务提供商需要从整个产业链的源头——内容提供商那里获得内容才能通过网络提供商的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但是到目前为止,内容服务提供商与其上游环节——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并不愉快。这是由于对于制片公司来讲,DVD销售和出租业务为制片公司带来的收入远远高于票房收入,并且视频点播业务可能会严重影响到DVD销售和出租业务收入,因此大多数制片公司仅仅同意有限的视频内容进入视频点播渠道。这也是三十年前HBO公司就提出了视频点播的概念,而直到现在它还不得不完全自己制作内容节目的原因。然而,对于内容服务提供商来讲,也同样担心其自身的盈利问题,也就是他们的广告收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根据这一规定,广电网络的所有传输形式都应当属于电信业范畴。事实上,广电和电信运营商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从技术角度看的确是相同或相近的,两者是竞争对手。
比较广电和电信部门的情况可以发现,随着技术的进步,电信与广电已相互渗透到不可明确分割的程度。除基础业务由于政策的原因划分比较明确外,增值业务已基本重叠,特别是互联网业务和租线业务,只是技术方式可能不同,提供的服务是完全相同的。
国家、省级广电干线网为光缆环型网,全部为2.5Gbps的SDH数字传输;市一县干线网为光缆环、链结合网,大部分用SDH数字传输,少部分为1550模拟光传输;市、县分配网大多数为光缆电缆混合网(HFc),基本上为450-750MHz模拟传输入户。由于分配网是有源网络结构,共享带宽,因此安全性较低;以单向传输为主,是天然的单向宽带网络。
电信的干线网和本地网全部为光缆环型网,全部为2.5Gbps及以上的SDH数字传输;接入网分有线、无线两
种形式,有线采用双绞线入户,无线大多采用蜂窝式结构;由于有线接入网是无源网络结构,用户独享带宽,因此安全性很高;是天然的双向窄带网络。
根据上述分析,广电网络和通信网络从干线、支干线来讲,没什么区别,SDH是通信行业典型的数字传输标准设备,主要区别在分配网(通信行业叫接入网)。HFC分配网是有线电视专有的一种传输方式。
下面将以电信力推的IPTV与广电产业全力倡导的数字电视这两个形式相同,实质相异的业务为例,借以分析两个产业链的异同。
一、技术体系
IPTV系统又叫交互电视,它的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流媒体服务、节目采编、存储及认证计费等子系统,主要存储及传送的内容是以MP-4为编码核心的流媒体文件,基于IP网络传输,用户终端可以是IP机顶盒+电视机,也可以是PC。
有线数字电视的广播网采取的是HFC网络体系,与传统的模拟有线电视网络体系架构相同。有线数字电视VOD系统主要包括VOD服务、节目采编、存储及认证计费系统,主要存储及传送的内容是MP-2 TS流,采用IPOVER DWDM技术。用户终端是数字机顶盒+电视机。
二、业务内容
IPTV有很灵活的交互特性,因为具有IP网的对称交互先天优势,可以非常灵活地实现电子菜单、节目预约、实时快进、快退、终端账号及计费管理、节目编排等多种功能。
有线数字电视采用广播方式,如果要实现视频点播必须将原来的HFC广播网络进行双向改造。一般情况下,只开通有关生活资讯的交互频道。
三、主要优势
IPTV的主要卖点是交互及Inter网内业务的扩充。数字电视的卖点主要为高清的图像质量。
四、用户群
两者的市场用户群都是家庭用户,只是一个依托宽带,一个依托有线,给用户带来的利益类似。
五、发展前景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出现两者并存的状况。发展数字电视是国家早就计划的政策,IPTV是在众多的电视节目中增加一个节目频道,并不代替有线数字电视。从信息产业发展角度看,IPTV还是三网合一的最大切入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电信网、因特网、有线电视网的三网融合已成必然趋势。在这样的趋势下,电信与广电产业价值链的融合也必然随之而实现。电信与广电之间应该摒弃成见,相互吸收先进成果,方能真正推动我国的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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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是十八世纪在欧洲受欢迎的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许多人都认为重农抑商政策是西汉的主导政策,而古希腊、罗马则是商业社会,实行的是重商主义。本文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实际上,西汉也实行了重商政策,而古希腊、罗马也实施了抑商政策,之所以这样做,这完全取决于它们是否能维护其统治。通过从两者不同的原因、措施及其所产生的不同的效果等方面,对两者的重商政策作对比研究,剖析两者的重商政策。
【关 键 词】重商政策/对比/西汉/古希腊/罗马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
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
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
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 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二)古希腊、罗马为了发展商业,采取了推进城市化运动的措施。奥古斯都在东方各省沿袭共和国时期的政策,继续推进城市化运动,在许多村落和寺院土地上建立起新的城市,使罗马帝国成为一个自治城市的联合组织,在西方各省,他不以建立罗马公民新屯市为满足,而是竭力向高卢和西班牙的克勒特人灌输城市生活方式,在阿非利加原先的迦太基国境内恢复城市生活。一世纪时所有的皇帝们都或多或少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克劳狄就是其中最积极的一个,他建置了许多新屯市,使城市化运动在他统治时期有了迅速的发展,到了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种发展并未停止,韦帕芬也和其前人一样对城市化运动持积极态度,他对于那些多少已罗马化的行省,特别是那些主要的征兵地区,那些驻扎有罗马重兵的地区西班牙、日耳曼尼亚和多瑙河流域诸行省加速其城市化运动,或是建立新的城市,或是把城市的权利赐给土著的市镇。
而西汉政府则是主张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通过农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汉武帝时采取了均输、平均的财经政策。均输是指由国家统一管理、以便远上之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由中央在地方设置均输官,地方应缴纳的贡赋“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即便,而官有利。”[4]要求地方均输官借鉴商贾转贩的经验,将地方所缴纳的贡赋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所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再由均输官将这些物品运往价格较高的地区出售,换取中央政府所需求的物资。平均则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从市场机制出发,调制市场,其实质是稳定物价,防止富豪巨贾投机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引起市场混乱,而使市场成为按商品价值规律正常运转的有效市场。
(三)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标志之一的货币,古希腊、罗马采取的仍然是自由、放任的政策,虽然有些银行是由市政当局办的,但是银行这种企业同所有其它行业一样,大多数由个人经营。而且,他们的银行已有了现代银行的许多职能,如放款,活期存款和发放信用证明等。
与此遥相对应的西汉王朝,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尚未从战乱中恢复过来,币制紊乱。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政权对币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币制,把铸币权重新收归中央,禁止私人铸币。在元鼎二年,汉武帝下令成立专门铸币机构,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把先前全国各地所铸铜钱运到京师销毁,统一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国家统一铸造的五铢钱,由于质量上乘,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信赖,使货币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打击不法豪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个巨大的推动。
在不同的重商措施下,其效果也明显不同:
1.古代西方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商业政策下,许多上层官吏也加入到了商品生产者的队伍,周一良、吴于谨主编的《世界通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宗贸易都操纵在大商人的手里,出生于元老的奴隶主,以授产和委托经营的方式,也投资到商业中来。”
2.使得农业商业化。一方面,它使得土地商品化。在公元前5世纪时,希腊的土地就已归个人所有,柏拉图明确指出:法律允许每个市民随意处置他的财产。另一方面,政府奖励商品农业。例如:梭伦劝告和奖励公民建立葡萄园和果木园。同时,农业商业化还表现为市镇走向工业化。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著作《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讲:“蓬佩伊这个市镇走向工业化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出现了一种新型住宅,它的四周都环绕着商店,这些商店一部分由住宅主人亲自经营,而另一部分租赁给工匠和零售商贩,似乎从很早开始,各种料子和羊毛衣服就是蓬佩伊的特产之一,这些毛织物有一部分就在本城染色。”
3.重商政策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当时罗马的许多大商人深入波罗的海、斯堪的那维亚、爱尔兰、北非、东非和西非沿岸,向东与帕提亚、巴克特利亚、中国辗转相通,又从海路同印度到达孟加拉湾,马来半岛,并由此进入中国。M.罗斯托夫采夫在《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还有这样一段记载:“意大利那些讲究饮食的人毫不费力地就可以弄到每个季节里所有的primeurs〈新上市的蔬果〉和从遥远地方来的特产。Delicatessen〈美味〉。这也可以看出交易情况是多么发达。他们还用不着专门费力去定购这些东西,有着转为此而开设的大商店,其中储积了大堆这类货物。在奥古斯都时期,意大利在帝国商业生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甚至比公元前一世纪时还要突出。他们的这种重商政策在政治、文化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它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三等公民也可以当选为执政官,打碎了贵族对这一最高行政官职的垄断。同时,它还促进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在希腊城邦中,凡是维护重商主义的城邦,文化教育事业都很发达。雅典的卫城是冠于希腊城邦的一个建筑和雕刻艺术的“博物馆”。雅典城邦的富裕和宽松自由的民主环境,还造就了一大批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和教育家。如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但由于重商政策的实施,使得贫富分化、奢侈之风盛行,社会矛盾十分严重,最终导致了罗马共和国的覆灭。
对西汉政府而言,重商政策的实施引起诸多社会变化。
1.导致了西汉社会人们思想的转变,普通百姓也逐渐改变观念,掀起了整个社会的“求富”热潮,形成了喜好商贾的民俗同一性。波及封建王公贵族,如吴王刘濞等亦参加其中,同时还使得官商勾结,大贪官王根不但接受商人巨额贿赂,他还在第宅中设立西市,自营商业。故有人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5]官吏经商和商人做官,使非法商业活动借助于封建政治特权而通行无阻。
2.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商业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商人阶级,他们有的“周流天下”,有的“废居居邑”;商品范围之广泛,“用事童仆”数量之大,市场之繁荣,是当时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就连在军屯驻屯的地区还设有“军市”,如《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冯唐的话说:“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赏士卒。”
3.西汉的海外贸易更发达。汉代的对外贸易分官营和私营两种,而准许私人参与海外贸易是古代“重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汉代政府经常派使团到各国进行贸易。如汉武帝曾两次派遣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丝绸之路。除丝绸之路外,还有和南方领海诸国的海上交通和贸易往来,海外交通的都会是番禺,船由合蒲郡徐文县出发,大约可到达马来半岛,斯里兰卡和印度。同时,外国商人也纷纷来到中国,他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广州贸易,一种以“贡献”为名向皇帝贡土特产,换取远大于所贡的赏赐。
4.商业大都市的出现。秦朝为削弱地方势力,曾采取隳名城的措施,加上秦末战争的破坏,城市比较萧条,汉初,对名城进行修复,而后,由于商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都市遍及全国,并且形成了号称“五都”的全国性商业大都会,即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然而商业的发展,也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
[1]史记.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1959.
[2]P Garnsey.Famine and Food Supply in the Graeco-Roman World:Response to Risk and Grisis[M] Cambridge,198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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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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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顾名思义,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当前社会竞争激烈,包括教育行业,大中专院校等职业教育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双赢原则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只有实施校企合作,才能促进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这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人才市场的需求关系。尽管校企合作在促进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所开展的校企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还存在许多制约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的问题,没有达到校企深度合作和形成长效机制,以致影响了校企合作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深入了解目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充分认识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解决制约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的问题,实现校企合作长效发展,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在促进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非常重视对“校企合作”的研究和实践。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2006年职业教育工作要点》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地方的政府、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高职院校也大都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校企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招生就业、师资培训、技术服务及文化建设等环节,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些地方还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天津推出的“工学结合”职业教育的“天津模式”;山东省总结出的“学校自办产业型、校企合一型、校企契约型、工学交替型”的校企合作模式;长职院也形成了政府为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多方参与的“一主多元”校企合作模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职教育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校企合作的不断深入,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由于学校、企业在认识上没有达成共识,在利益上没有实现双赢,加之缺乏政府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还有相当多的校企合作只是流于形式,处在一种浅层次、松散的状态,存在合作模式单一、合作层次浅、合作范围小、合作效果差、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长效性等问题。这些制约了职业教育乃至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互利双赢,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最终目标。校企合作的双赢在于通过校企合作能充分发挥学校与企业的各自资源优势,为双方创造更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一方面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储备、员工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的科研优势,有利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及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在教师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学生顶岗实习等方面从企业获取支持和帮助,资源共享,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实力。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并形成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促使校企合作深层化、制度化和持续化,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确保校企合作能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突破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瓶颈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企业在应用技术开发、职工培训等方面得到学校的智力支持,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长足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构建高职校企合作的“双赢”模式呢?
2.1 构建高职校企合作“双赢”模式的思路
只有针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专业结构及学校、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才能推动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是相当重要的。通过对各高职院校和区域支柱产业相关的行业企业的调研,可以获取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等第一手资料,以便从中分析找到目前高职校企合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通过调查获知:目前许多高职校企合作存在形式单一、内容范围狭窄,仍集中在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上,缺少灵活性;校企双方利益不一致,没有融为一体;政府、学校、企业三者责任不到位,没有长久规划及发展战略等问题。通过搜集对比国内外校企合作的相关资料,从中可以探索和借鉴某些成功经验。同时结合要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职能、企业需求及高职院校自身办学特点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构建出符合“双赢”原则的高职校企合作模式。
2.2 构建高职校企合作“双赢”模式的原则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面向市场,服务经济、共同发展,是构建高职校企合作“双赢”模式的重要原则。
首先学校应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以保证各专业全面协调发展;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创建以学校为主体,行业企业多方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校企合作模式。成功的职业教育必须要有行业企业的直接参与,学校通过企业可以建立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解决职业教育对设备投入不足的问题。其次企业应主动介入职业教育,为职业院校长期无偿提供实训条件(包括设备、场地及师资等),以解决企业因技能型人才短缺而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企业成为是职业教育坚强后盾的同时也是职业教育的最终归宿。只靠学校主动寻求、企业被动接受的校企合作是不解决根本问题的。
只有校企双方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下通力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实际上,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政府应该引导、扶持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统筹规划,促使行业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减轻职业院校在寻求校企合作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消除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顾虑,促进校企合作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形成由“学校主导,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三方联动”的校企合作发展长效机制。 3 探索构建“双赢”原则的高职校企合作模式
以校企深度融合为平台,探索深度校企合作的核心内容、载体、路径和方法,全面提升合作层次和合作内涵。具体解决如下问题。
(1)研究企业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项目化课程、实训基地建设及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推动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化课程开发及双师型教师培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等创新改革的突破口和有效途径,解决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2)研究学校为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寻找促进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发展后劲不足问题。
针对以上要解决的问题,我们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案为:
以吉林省汽车内饰系统工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吉林省科技厅主管,由吉林大学、一汽-大众有限公司等多家高校、吉林省地方支柱企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组成)为依托,通过深入细致的企业调研,遴选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实训条件好的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作为合作企业,以校企深度融合为平台,围绕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内容。
针对校企合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校企合作契合点、动力、对策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从多方面了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对策。如校企双方根据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探索形成了“五同四合一”合作模式: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实施教育教学及评价、共同组建实训基地、共同培训师资,实现教室与车间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学习与生产合一、作品与产品合一实现。使“育人目标与用人目标相衔接、技能培训与岗位需求相衔接”,推动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创新改革,完成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使命。同时,校企双方根据现代经济环境下的企业需求,在应用技术开发、职工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得到学校的智力支持,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了长足发展。
总之,在双赢原则下,高职院校科学合理地实施校企合作,有利于高职教育改革和创新当前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等,使学生在学校就收获实际职业工作经验,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减少学生课程学习和职业岗位实际环境的差异,缩短了从学生到员工的转换时间,实现学校教育与职业岗位需求的零距离对接,符合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律。同时,实现了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促进了职业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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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发展战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资源条件,对未来较长时期内农业经济发展的全局所进行的根本性谋划和决策,是农业经济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针、政策、重点、步骤和措施的概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毛泽东邓小平农村发展战略思想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毛泽东和邓小平两位从农村革命和改革中获得巨大成就的领导人,毕生都关注着中国农民问题,关注着农村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他们形成了各自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两人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之后,重点比较了他们在战略上、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内在逻辑关系。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 邓小平 农村发展战略 思想 逻辑关系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农村经济发展在什么样的思想指导下,就会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战略与政策,农村发展战略思想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能否实现,能否迅速赶上发达国家的重大的全局性问题之一。不同的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思想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改革乃至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
(一)农业的根本出路
毛泽东在1959年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著名论断,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基本模式应该是“集体化加机械化”。其中,机械化是农业的根本出路。关于机械化问题,党内曾有过不同意见的争论。当时刘少奇认为农业合作化离不开工业化,农村只有配备机器、农药、化肥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等,提高生产的效率,才能引导农民由小生产者向社会主化大生产过渡。对此,毛泽东明确表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了这个问题:(1)中国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个的农民不具有购买机械的能力;(2)机械化并不是集体化的前提条件,可以先进行农业合作化。他举例说,西方工业化国家在发明机器生产之前,是通过工场化手工作坊促使小生产走向社会化大生产,以此否定了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主张。时至今日我们再来看这场争论,究竟是先机械化还是农业合作化,也不是绝对的,虽然毛泽东否定了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主张,但这丝毫不影响他把农业机械化当作农业的根本出路。
(二)农业生产的首要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首先要解决好吃穿住的问题,才能从事其他更高层次的活动。毛泽东提出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思想,与此同时,提出了粮食是农业这一基础的基础,并且把粮食作为农业生产的首要问题。解放之前,因为战争、灾荒,到处饿殍遍野;建国之初,因为粮食短缺,与投机商进行“米棉之战”。对此毛泽东深有感触,为了保证百姓有饭吃,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就这样产生了。随着粮食的年年丰收,一些人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毛泽东提醒说,“粮食是多了,从1949年到1956年增加了1400亿斤。但是多少人吃呢?我们这个国家好处就是人多,人多就嘴巴多,嘴巴多就要粮食多。增加这1400亿斤粮食就不见了,有时还觉得没有粮食。”而正式提出“以粮为纲”的指导方针是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之后,尽管是在“大跃进”时期提出来的,但是它仍然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正确的政策,可是“全面发展”、“按比例发展”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终将“以粮为纲”发挥到了极至,甚至起到了反面的作用。
(三)农村未来的平均主义情结
在毛泽东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中其实对农村未来也有自己的憧憬,那就是共同富裕,但要绝对的平均。面对农民的忍饥挨饿,毛泽东会眼含泪花,自己半年不吃肉,拿野菜当粮食吃;面对农村中的贫富差距,毛泽东忧心忡忡,寝食难安。这反映出毛泽东既希望农村走上快速富裕的道路又不希望农村出现贫富差距的矛盾心理。在他的理解看来,搞平均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必须平均,这其实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延缓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平均主义基础上的人民公社,是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更不用说共产主义了。
(一)“不管黄猫黑猫,那种方法有利于农业,就用那一种方法”
邓小平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深刻地意识到农村体制存在的内在矛盾,这时候就已经在思考农村体制改革问题。他说,“所有的形式中,农业是单干搞的好。不管黄猫黑猫,哪种方法有利于恢复农业,就用哪一种方法。”邓小平认为,任何理论都必须应用于实践,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要以农民看得见的利益为出发点,至于运用何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首先看的是实际效果,其次看农民意愿,采取试的原则,试验可以多种多样,而不应强求一样。此时的“猫论”并没有传播开来。这就是著名的“猫论”思想,也是“猫论”第一次公之于众。后来到80年代被传为:“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猫论”成为党和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标志。
(二)农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方针:“两个飞跃”
1990年3月,邓小平针对农村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邓小平根据对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考察,此后他一直思考并探索新的农村发展的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对农业第一个飞跃的历史地位给予了高度概括,指出:“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邓小平在推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也逐渐认识到分散经营的不足,家庭承包后还存在一些不易解决的深层次矛盾。他在深入总结和充分肯定了中国农业第一个飞跃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又在恰当的时机提出了关于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思想,第二次飞跃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推进。
(三)“致富不是罪过”,先富带动后富
国家分配制度的改革历来是一项棘手的问题,在农村中显得更加的敏感和复杂。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就明确表示要讲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重视物质利益,他指出“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随后又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
但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有日益拉大的趋势,有关数据表明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5,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0.4,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和谐。对此,邓小平早在上世纪就注意到了,对此,他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比如让发达地区和先富者多缴利税、技术转让、鼓励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包扶等方法也取得了初步成果,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两极分化问题,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仍然是一个深刻而持久的命题。
邓小平说过,“恢复毛泽东的那些正确的东西,把毛泽东已经提出但没有做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这就决定了邓小平与毛泽东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毛泽东和邓小平贡献都是相当大的。虽然他们的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思想正如前面两章所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分别从属于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体系,但却是一脉相承的关系。
当我们对毛邓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进行比较时,我们既要看到邓小平对毛泽东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的继承,看不见这种继承关系,就会否定或忽视毛泽东对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的艰辛探索的巨大作用和历史意义。看不到邓小平对毛泽东农村发展战略思想的超越,就会低估甚至抹杀邓小平独特的贡献和创造。我们只有从具体的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他们的农村发展战略思想的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农村发展战略产生的时代背景差异
新中国是建立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之上的国家,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出现曲折。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是有一定难度的;毛泽东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尝试,形成了一些新的观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决策。然而,一方面,由于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迅速到来,对于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另一方面,他也没有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出现的新的矛盾和问题,这样就有可能使得当时的农村发展战略存在着一些局限和弱点。而邓小平是有一定经验可循的,作为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之一,在毛泽东制定农村战略政策过程中他都有参与,可以说基本上经历了毛泽东时期的所有成功与失败。因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他在制定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政策时就可以吸取失败的教训,吸收成功的经验。虽然新的农村发展战略取得了一些成果,也仍然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农村发展的道路也依然存在着坎坷。
(二)个人理解角度的不同导致了农村发展战略问题上的差异
1、对社会主义及其发展阶段的不同理解
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毛泽东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他认为社会主义就是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并提出短时期内超越发达资本主义的不切实际的目标,对我国当时所处的阶段没有很好的把握。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则科学地提出了我国处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并明确指出“三步走”战略理论,与毛泽东时期提出的“两步走”有一定的区别,去掉了其中不现实的成分,保留了可以利用的部分,增加了新的内容。
2、对农民阶级性的理解差异
农民的阶级性问题历来是毛泽东关心的重要问题,毛泽东认为,我国广大农民虽然仍然是小生产者,但他们都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情,集体化是农民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农民的对于集体化道路的热情问题,毛泽东把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视为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农村直接可以从互助组发展到合作社,农民过早的走上了集体化道路,作为小生产者的积极性被抹杀掉了。而邓小平认为,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有单干的积极性,在这种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之前,是不应该过早从互助组发展到合作社的。这种对农民阶级性或积极性的不同理解上使他们在农村发展道路上产生了不一致,后来农村中发展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充分证明农民还有单干的积极性。
3、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的定位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发展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毛泽东也想发展生产力,这是他发动“大跃进”一个重要的因素。问题在于他夸大了生产关系的作用,逐渐演变成为“唯生产关系论”。这种认识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纠正了这种错误认识,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中,关注角度的不同,影响了各自的农村发展战略,也对农村发展产生了不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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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育方针和高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体育教师是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指导者。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普通高校体育教师职称结构的横向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及网上查阅的方法,对国内部分普通高校体育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的职称情况调查统计发现: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年龄偏大,晋升时间相对较长。研究结果表明:制定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和科研能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职称;体育教师;现状;对策;高校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国高等院校的公共体育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及“健康第一”教育指导思想的确立,高校体育教学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体育教师的地位也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研究普通高校体育教师的职称结构,目的在于找到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为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研究对象
以国内13所普通高校体育教学部的317名体育教师和其它学科的284名教师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访问学校的体育教学部及其它院系的教师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获得相关资料,并对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统计。
1.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结构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学科教师
(1)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在被调查的317名高校体育教师中,仅有教授13人,占4.1%;副教授109人,占34.4%;讲师142人,占44.8%;助教53人,占16.7%。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为38.5%,与其它学科52.1%的高职称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其中教授的比例差距最为显著,相差8.6个百分点。而在讲师、助教低职称方面,体育教师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学科教师,见表1。
(2)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在所调查的体育教师中,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54.2岁(最大61岁,最小40岁),副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45.7岁(最大60岁,最小34岁),与其它学科(教授平均年龄46.6岁,副教授36.5岁)相比,体育教师中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特别是在教授职称的年龄结构中,其它学科多集中在45岁左右(48.3%),而体育教师中的教授在50岁以上的比例竟高达64.3%,见表2。
(3)晋级时间相对较长。在对部分体育教师晋级年限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晋升讲师的平均年限为7.8年;晋升副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0.2年;晋升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3.4年。而其它学科相对应的年限分别为6.3年~6.5年~8.4年。特别是在高级职称晋升方面体育教师一般要晚5~6年。
2.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
(1)学历方面的差距。教育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到2005年,国内教学科研型高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将达到8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60%1;21-;而目前高校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多集中在本科层次,占调查对象的87.4%,而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有35人,比例为11.1%,不仅与教育部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就是与其它学科(59.8%)相比也相差了48.7个百分点。学历作为目前职称评定中最主要的评价指标之一,较低学历在职称评定中所面临的命运可想而知,见表3。
(2)科研水平相对较低。我国高校体育教研室或体育部的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体育院校或师范院校体育专业,第一线的长期实践教学使他们缺乏进行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本领。与其它学科相比,我国学校体育科研存在论文选题重复、实验性研究较少、研究方法没有突破、理论基础不扎实等不足。据调查,高校体育教师写论文的不少,但多数为应付评职称,真正从事学校体育科研的教师,在37万体育教师中(不包括体育院校)只是极个别。体育作为小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比科研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经费投入,还是科研意识上都有较大差距。北京体育大学原副校长邢文华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数是个体行为,缺少集体合作、“大兵团”作战攻克科研难关的研究。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的一位专家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为教研的总结,谈理论多,缺少针对性、实质性的科研内容,其科研水平由此可窥一斑。
(3)个别高校相关部门对体育学科仍存在偏见。近年来高校体育教师的待遇有一定提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仍有一些学校领导对体育工作持“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态度。特别是一些还没有成立体育教学部而隶属于公共课部的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一是改革评价指标。根据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改变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以“科研”、“学历”为最主要评价指标的以偏概全的现象,强调评聘对象在体育某方面的影响力,对在教学、训练、科研等某一方面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调整评价内容。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应包括业务能力(学历学位、裁判等级、教练员等级等)、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案情况)、训练能力、科研能力、荣誉奖励等方面。最后通过对评聘对象各个方面的计分得出综合评价分。
三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青年教师是高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抓紧对青年体育教师的培养”是全国高校面向21世纪师资建设中的主要任务。相关高等体育院校应根据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要求,设计灵活多样的培养方案,逐步提升高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更新知识和教育观念,提高体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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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SSCI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为基础,以河南省30所公办本科院校为考察对象,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定量地比较了河南省高校近年来社科优秀论文的产出量和学术影响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的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利用CNKI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对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以图书馆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统计分析,分别研究了发表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专业学术论文占图书馆单位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本学校总论文发表的比例、基金数和学术论文引用率,进而剖析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单位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为河南省高校图书馆领导提供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情报;比较研究
近年来,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其学术论文发表越来越受重视,为了解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和对图书馆的学术论文评价,我们通过CNKI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对郑州大学图书馆、河南大学图书馆和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1981年至2013年学术论文的发文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学术论文引用率进行了统计。通过对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较研究,提升图书馆在学校中的地位。
本文选取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为研究对象,因为三者是河南省高校排名中位列前三名,其科研实力也比较强,能够代表河南省高校的顶尖实力水平。这三所大学的图书馆也是河南省高校图书馆中规模最大、历史悠久和科研实力比较强的三个图书馆。
本文以CNKI为数据来源,通过CNKI 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以各高校的图书馆为关键字,对河南省高校图书馆的学术论文发文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图书馆学术引用率进行了查找统计。
为准确统计这三所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发表量和客观评价这三所图书馆的学术论文,需要设定统一的时间段。文章以1981年1月1 日--2013年10月1 日之间发表的论文和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该时段被引次数来进行学术论文的比较研究。
统计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基金数和图书馆学术引用率既可以反映出该馆科研人员学术研究积极性,也能反映出高校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通过统计图书馆学术论文中的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则能反映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图书馆学术气氛浓厚程度和全馆整体的学术成就。
据此我们通过知网搜索相关关键,得到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的统计结果可看出:
(1)在1981年至2013年年间,河南大学图书馆的科研人员发表的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是最高的,另两所大学比例差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实力,这是因为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的发表要发在一些专业的刊物上,他们对作者的身份和论文的质量要求较高,这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河南大学作为省内老牌大学对图书馆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2)从非图情论文的发表来看,河南省三所高校图书馆都有非图情论文的发表,通过非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学术论文在非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为了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获取奖励,发表了一些非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
(3)我们可以通过图书馆单位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中可以看出,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占单位发表的总论文的比率最高,达到15.21%,而郑州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占单位发表总论文的比率高于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比例。由此也可以看出,河南大学图书馆的科研实力在河南大学各单位科研实力中是比较强的,而郑州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的图书馆科研实力在其单位科研实力中是比较薄弱的,因为郑州大学和河南老公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的论文发表数占学校论文发表数中比例不高。这一方面反映河南大学人文社科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要求郑州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加强其图书馆科研人员的引进,以及加强对图书馆科研的投入,从而提高其图书馆的科研实力。
(4)从表1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郑州大学图书馆的基金数最多,河南大学的基金数最低,但是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数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今后的科研学术活动中,河南大学图书馆在保持科研成果数量的同时,应该要加强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应该多引进一些有关图书馆科研的专业人才,从而提高其获得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这样才能提升本单位图书馆管理与研究的科研水平。而郑州大学图书馆的科研成果数量虽然不是最高,但其科研学术研究的质量却是三所学校中最高的,获得最多的资金资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郑州大学在河南省内的“211院校地位”,只是在今后的科研道路中,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科研奖励,提高本单位科研论文的数量,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本校图书馆的科研实力和地位。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数量是最少的,但其基金数也比河南大学图书馆的基金数多,这说明其科研学术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但一方面可能也存在着和郑州大学类似的问题,即科研奖励不够,难以调动科研人员创作的动力;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受到本校历史和特色的原因,因为本身属于理工院校,可能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比较薄弱,虽然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其图书馆研究做出了较大贡献,但从整理上来看,发展远远滞后于另外两所较为综合性的大学。
从表1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郑州大学图书馆学术论文被引用的次数最多,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学术论文的被引用的次数最少。河南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是最多的,但是其被引用的次数不是最多的,但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涉及的学科数是相同的,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涉及的学科数最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郑州大学图书馆单位的科研质量,同时还反映了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类院校的一些学科差异,而这些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善的。因为,学术论文在其研究领域被引用数量能够反映其对本学科的影响力,可以从一定方面了解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所以,我们认为郑州大学图书馆学术气氛浓厚程度和全馆整体的学术成就是三所高校图书馆中最好的,但在科研奖励和重视程度上,可能不如河南大学,这是今后要向河南大学学习的一个地方。而河南大学应努力提高自己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质量,争取获得更多的基金数和学术论文的被引用次数。最后,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可能由于本校的理工特色和学科设置,导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是最少的,其学术论文被引用的次数也是最少的,其图书馆的科研质量和数量都亟需进一步提升。
高校图书馆在高校科研教学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地位,其任务就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图书馆人员只有认真研究学生和教师需要什么,才能真正帮他们解决什么问题,提升老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而该研究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一个高校图书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质量上。
本文,通过CNKI,对河南省典型高校的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河南省高校的图书馆单位在学术研究中发展并不平衡,这既与学校领导对图书馆研究与建设重视程度有关,也与学校特色有关。因此,高校图书馆应该结合本校和本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术计划及管理办法,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认真执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确保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提升高校图书馆论文发表的数量,更进一步提升学术论文的质量,进而更好地为本校师生的学习、科研服务,最终促使高校整体科研、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1] 章冶.地方一般本科院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影响力分析———以江苏省3 所学院图书馆为例[J].大学图书馆情报学刊,2012(3).
[2] 郭鸿昌.河南省高校图书馆科研实力分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6).
[3] 王荣凤.河南高校图书馆科研论文统计分析[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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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对马克思主义某些传统理论的突破,也是对经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初探索。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长期的改革实践,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历史性课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创立了系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理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列宁与邓小平农业改革思想的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社会主义史上有两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农业改革,一次是列宁的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一次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农业改革。这两次改革既有一脉相承之处,又有着不同的地方。认真研究这两次农业改革,正确总结经验,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列宁 邓小平 农业改革
(一)列宁关于农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尽管苏维埃政权建立起来了,但是重重困难却仅仅包围着这个新生的国家。一方面,农业和工业水平的落后;另一方面,国内和国外的反动力量联合起来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行绞杀,企图打垮这个新生的国家政权。在这样一个内忧外患的情形下,苏维埃政府为了保证战争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以余粮收集制为核心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俄共(布)纲领草案》中,列宁指出:“在一个小农经济的国家中,实行国家垄断是很困难的,需要进行长期的工作和一系列过渡措施的试验,目的是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普遍地组织生产消费公社并正确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把一切余粮交给国家。”[1]余粮收集制不仅没有缓解苏维埃紧张的局势,而且出现了更糟糕的局面。为了化解这场危机,继续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苏维埃政府决定实行粮食税政策。粮食税政策,就是国家按照规定收取农民小部分粮食,剩下的部分归农民自由支配。粮食税政策的实施挽救了俄国,继续巩固了政权,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允许商品交换和贸易自由。粮食税政策实施以后,农民除了上交给国家一部分粮食外,自己的手中有了余粮。为了刺激和鼓励他们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列宁决定实行地方的贸易自由。这里列宁的意思是,“在小农手中有一定的粮食后,国家应该允许他们进行自由贸易。使他们通过自己出卖自己的余粮,购回自己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同时,国家应该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工业品,以满足小农交换的需要。”[2]
第三,国家尽力为农村提供商品。为了满足农民进行自由贸易的需要,国家必须为农村提供足够的商品。这样既能为农民带来物质利益,又能活跃农村的经济,加快俄国的社会主义发展。
第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同时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俄国这样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来说,要想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对农业进行改造,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只有农业发展好了,工业的发展才有可以信赖的依托。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推动经济的向前发展,整个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二)邓小平关于农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多次强调农业问题的重要性。他认为。农业关系到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农业的发展,工业才会进步,国家才能更好地发展。也就是说,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是整个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的前提。1966―1976年,““””严重的破坏了国家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阻碍了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在这些损害中,尤其以农民受到的损害最为严重,农民的生活面临着重重困难,全国的生产生活被一片阴霾笼罩。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民迫切要求结束““””的严酷政策,希望走上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结束了农业发展的桎梏,启动了社会主义历史上的第二次农业改革。
首先,废除农村公社制度,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包产到户、包产干户和包工到组。它先后经历了小岗村(安徽省凤阳县)的包干到户――全社和全县的推广――全国“三包”的推行。在此基础上,在继续坚持统购派购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品种范围,允许农民私人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开启了中国社会崭新的一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推动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进步伐,是中国历史上农业改革的一场伟大创新。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家庭经营纳入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轨道,把原来高度集中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体制,满足了农民劳动和管理的自主权,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有利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最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步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其次,依靠科学技术和政策,发展多种经营。邓小平明确指出:“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是无穷无尽的。”[3]发展农业要靠政策,为了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我国逐步探索出了一系列的扶农、改农、富农的政策,包括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
第三,“两个飞跃”的思想。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邓小平又提出了关于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4]根据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要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的规律,前一个飞跃就是在为后一个飞跃创造条件,为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基础,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随着“第二个飞跃”的逐步实现,我国将由传统农业走上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道路。
列宁和邓小平的农业改革思想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发展的理论为指导,都把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出发点,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和发展要求,但是他们的改革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一)两者改革的背景和产生的结果不同
列宁的改革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刚刚巩固的时候实施的,就当时国内的物质和思想、无产阶级的成熟、领导权的巩固等状况而言,都不可能保证改革长久、顺利地进行下去。而邓小平的改革则是在无产阶级政权早已巩固,物质条件和社会建设相对成熟等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可以保证改革可以长久、逐步地进行下去。
(二)两者的立足点不同
列宁农业改革的立足点是个体农民经济,当时的俄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他们需要的是经营自由。列宁指出:“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可以用两个东西来满足小农。第一,需要有一定的流转自由,需要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第二,需要弄到商品和产品。”[3]这样,列宁就明确了处理国家同小农关系的方法,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改革。而邓小平的立足点是集体经济。在此之前,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经过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把农业逐步引上了社会主义合作社的道路。邓小平的改革是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寻求农业发展的新道路。
(三)两者产生的效果不同
马克思恩格斯一直以来都认为农业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是合作社唯一的经营方式。“列宁虽然提出了在保留农民个体经济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供销合作社以实现农民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的设想,但是,并没有解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问题,”[5]这种单一的经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邓小平在总结农业合作化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把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而且适合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状况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旺盛力。这种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制的理论。
(一)立足国情,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列宁从俄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利益,逐步改造小农经济,根据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经过不断地实践,经历了合作社――共耕制――公社制――合作社的螺旋式的复杂探索过程,最终选择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满足了农民的基本要求,稳定了农村的形势,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借鉴列宁合作社实践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成功实现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推动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顺应时代的发展,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两个飞跃”的新道路,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改革方针
俄国初期实行的余粮收集制政策,给俄国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列宁从当时俄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和俄国实际结合起来,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传统论述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果断地实施了粮食税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错误指令,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充分尊重广大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破除一味迷信权威的错误思想,走出了一条具有独创性的农业发展和改革之路。
(三)充分利用市场,发展商品经济
列宁和邓小平打破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传统论述,利用市场这个媒介,充分发挥货币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把商品、货币、市场和农民连接起来,把农民纳入流通领域,切实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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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如何确保高等教育质量已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高等教育评估作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建立怎样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来满足我国多样化高教发展的需求则成为关键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建立以评估中介机构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完全能够满足这种要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和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从两国在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方法体系差异较大,绩效评估机制、运行,政府发挥了作用在评估过程中都是不同的,作者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分析不同的意义、目的、历史、组织类型和不同的评价体系和各自的优缺点,然后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科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总结了发展完善,科学和公平和我国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情况。
随着全民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也发生了大的变化,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中,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教育领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必须采取高质量教学才能持续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指标,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故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渐渐受到相关部门和本行业内专业人士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教育评估成就也是成绩斐然,借鉴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与成功方案,制定出适合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方法体系,故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也在日渐成熟中。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较为落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还在不断分析与研究中,反观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处于领先地位,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经验极其丰富,健全的评估方案体系,完善的评估制度。因此,建立属于我国国情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有其必要性。
(一)定义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就是:结合特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条件,有系统性的收集高等教育学校的教育信息,实时掌握高等学校实际教育情况,从而评估学校,评估过程中,针对学校的办学水平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科学分析并做出评估。对高等教育学校的评估不仅可以督促学校改进工作、鞭策学校创建高质量教学,还为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政府部门的完善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
美国有位教育学家曾这样定义高等教育评估:“评估是检测高等教育水平,通过一系列的信息收集、修改以及科学分析,进而改善学生学习环境以及促进学生学习发展,教育部门部门必须有针对性的收集教育信息才能起到评估作用,并在收集信息之后对数据进行整理一斤分析,得出评估结果,故而改善高等教育工作水平。”
(二)目的
1.中国。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侧重于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使学校在社会的监督下自觉举办高质量教育,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方针,不断完善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与质量,达到以下几点目标:第一,借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建设高质量办学环境;第二,借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督促学校改良教学方法;第三,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与建设高质量办学,侧重于建设,达到以上三点目标才能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在办学过程中,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三个代表”的指导意见,以培养人才为办学宗旨,将高质量教学视作学校的生命轴,确保教学工作水平在办学各种工作中的首要地位,严格贯彻落实我国教育部门的工作方针,最大程度上培养人才,是人才能够全面发展。
就高等学校侧重办学任务而言,评估起到确保教学质量以及提升教学水平,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发挥评估对高等学校教学的作用,起到鉴定与诊断的作用;就高等学校事业发展而言,评估不仅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更是促进了教育体制的改革,保障了高等教育学校的持续发展,评估起到一个鞭策与方向标的作用;就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而言,评估使学校的教学质量与社会办学目标都实现了“共赢”局面,一方面,为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另一方面促进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换言之,评估起到一个反馈沟通与决策监督的作用。
2.美国。对于美国而言,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是否投资的一个方向标,评估结果高不仅可以提升学校社会地位,还可以引来各界赞助与投资,扩大学校建设。
“论从史出”,建设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就是为了提高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给学生提供最优质的学习环境。
(一)中国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教育体制变革,在当时“强化高等教育指导思想”的背景下,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拉开了序幕。最开始,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仅限于高等本科的教学质量评估。经过后来教育部门一系列的变革,高等教育逐渐延伸到全国各个高等教育学校,在20实际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教育评估得到了飞速的发展,21世纪初期,我国教育部门将以往的三类整合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将这一指标在十几所高等教育学校中试行,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
(二)美国
美国是最早试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在19世纪末期开始实行高等教育评估,由于当时美国特有的环境,全国不断涌现各类高等学校,数量与日俱增,使社会开始重视高等教育评估,同时,专业的鉴定机构便陆陆续续成立,由于教学条件的不成熟、水平有限和资金短缺,都无法达到当时预期的评估效果。随着后来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美国高等学校规模逐渐扩大,评估机构也日益成熟,渐渐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这一转变标志着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评估标准化的开始。
(一)中国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了解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可以分为鉴定评估,即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质量是否合格、办学水平评估,即考察学校教学水平处于什么层次、选优评估,即在评估结果较高的学校中,将学校进行排名。 1.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作为国家认可度极高的一项制度,它考察了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是否合格,评估人员来自国家教委会,在高等教育建设完成后,第一届毕业生诞生时进行评估,鉴定结果一般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高等学校在鉴定合格后会由教委会颁发鉴定合格证书并公布名单。如果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那么高等学校就要在教委会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责令改正,努力提高办学质量,改良后重新进行鉴定。如若鉴定不合格,有国家教委会公布名单,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或停办。
2.办学水平评估
办学水平评估经常用于鉴定结果为合格的高等学校,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平评估工怍中最基础、最主要的形式。主要评估有两个内容: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以及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课程及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评估内容。达到整顿教育工作散漫、教育工作不积极的现象,促进教学工作者之间的学术交流、教学经验的交流。使学校能够全方位提高教学水平。
3.选优评估
选优评估旨在高等学校进行评比,以办学水平最高为指标选出最优秀的学校,促进学校之间良性竞争,提高各自学校的教学水平。
(二)美国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指的是高等学校外的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学校进行专业性评估,学校外的机构对学校起到一个监督作用,按照机构评估标准,从而实现教学质量有所提高,鞭策学校在办学水平上有所进步,鉴定合格的学校,校外机构对学校会颁发相关证书,授权学校继续办学,奖励一部分资金用作教学工作中,是学生得到更好的学习环境。鉴定内容与我国相似,有学校资格鉴定、水平评估以及大学排行榜等多个方面。
(一)中国
根据我国监狱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普通高校的教学水平评估有两种指标,分别是一级指标8项以及二级指标19项,其中11项作为核心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主要内容有办学师资力量、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条件与环境利用、教学相关建设、教学资质、教学管理水平、学生学风环境以及教学质量。
(二)美国
根据美国相关指标进行大学排名时,评估主要侧重于:第一,学校学术质量、实际教学水平,美国十分看重高质量教学,因此美国评估指标该项占的比重较大,达到一级指标中的四分之一;第二,保持率,保持率讲的是学生坚持四年完成学习任务占全校中学生人数的百分比,这作为考察学生质量;第三,教育资金,这一指标作为考察学校投入教学费用与非教学费用比例是否平衡。美国还有特殊指标,例如,校友捐赠率、成名学子等。
综上所述,中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背景产生、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机构等方面均有不同,通过比较,借鉴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优势,用以弥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中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但是,创建具有完善性、科学合理性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该项建设不仅要依托美国高等教育的优势,还要推进中国高等教育整体评估管理体制的变革进程,更要高等教育学校经过不断的实践与创新。
中美高等教育评估比较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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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育学在这个越来越全球化的世界里遭遇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建构对于比较教育学的学科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比较教育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义务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同时,我国东西部义务教育地域差异问题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义务教育 东部教育 西部教育 差异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至今的20年中,我国积极探索了穷国办大教育的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义务教育的地区间发展问题日趋显著。在基本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实现东西部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东西部义务教育地域差异问题理应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加剧的东西差距,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上,而且,由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教育制度等也在转型之中,且许多方面存在着改革的不对称现象,导致东西差距还十分突出地反映在社会发展失衡诸方面;东西差距又与长期存在的城乡差距交织在一起,尤其西部地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发展失衡现象。较发达的东部(尤其江浙)近几年改善情况较好,但经济发展落后的西部地区,仍然还有许多困难难以解决。本文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实施情况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政府资源配置的政策、努力与困难
1.政府出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义务教育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公共产品,都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内容,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孩子都必须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当然也就是财政教育经费支持下)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却存在一个很大的矛盾: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地区,还没有真正实现与城市一样的义务教育。更由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大量农民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进入城市,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带着全家和孩子进入城市,这个矛盾便由农村走进城市。现在,这个矛盾随着三农问题、社会失衡问题的突出,被提到政府工作甚至立法的议事日程,而且,西部地区如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新问题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困难。
2.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教育资源配置的努力与困难。
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一政策的可持续性,忧心忡忡。从调研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虽然比发达的东部已经晚了好几年,但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
(1)学校总体容量基本饱和,局部热点地区学位紧张。
(2)教师编制严重不足。
(3)学校办学经费缺口很大。西部地区办学经费本来已经十分紧张,在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后,面临的经费困难将更加严峻。
(4)学校安全存在隐患。
3.教育行政部门的措施与希望。
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许多建议,主要是:增拨教育经费,增加教师编制,在学校资源严重不足尤其民工集中聚居的城郊地区布局新学,清理整顿城郊出租房、暂住证、假用工合同等。
二、民工子弟学校生存状况民工子弟学校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作用,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
同,在实际生活中,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仍然十分艰辛。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扶持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并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政策,这可说是仅次于教育经费筹集的另一个重大问
题。
1.打工子弟学校的作用与贡献。
一般来说,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和家长对孩子未来的要求比较低,一般是要让孩子识字,
接受比乡村学校更好的教育,提高谋生能力和就业能力。
2.困难与挑战:五大难题。
(1)是学校迟迟拿不到“准生证”。有些校长诉苦说,学校总是被告知需要继续整改,
拿批准文件好象遥遥无望,这一点可以说是所有民工子弟学校遭遇的通病。学校在战战兢兢
中往前走,合法化进程十分艰辛。
(2)是学校校舍不稳定,不敢搞扩大和基建。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有些学校这些普遍
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民工学校随时面临拆迁,不敢搞基建,更不敢扩大。校舍不稳定,是几乎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民工子弟学校普遍遭遇的第二个问题。
(3)是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4)是民工学校多采取租地办法办学,抗干扰能力脆弱。民工学校普遍没办理征地、更
无拨地,基本采用租地办法办学,而租地老板擅自中止合同、抬高地价的事时有发生。
(5)是学生拿不到教委承认的文凭。不过肖校长告诉说,小学毕业证对民工子女的影响
不大,因为继续升学对小学文凭的要求不严格。
三、解决东西部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思考
方兴未艾的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这样好的政策面
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民工学校迅速发展?因为需求更大,供不应求。解决东西部教育资源配
置失衡,最根本的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费问题,其关键又是由哪一级政府来负担的问题;二是打工子弟学校的发展政策定位,如何真正扶持他们发展,并使他们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1.西部大开发应实施教育优先,义务教育平等的政策;义务教育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全额、
足额拨款。
教育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品,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每个公民都应享有,义务教
育更应平等享有。在我国,西部居民特别是农民享有的水平很低;享有的水平低,人的文化、思想、科技等素质就低,获取知识的能力,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就低,西
部经济社会就难有良好的发展,而且代代循环,难以走出贫穷甚至愚昧落后的困境。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的巨大差距从而补贴能力的差距,由于个人收入的巨大差距,实际教育水平的差
距更加突出。
即使在西部较发达的中心城市,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困境及其与东部的差距,也十分惊
人。我们可以举出许多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切切实实的事实,西部人从这些切身感受中深
切体会到东西部间在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巨大差距。
在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下,家庭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子女受教育水平的巨大差
距。家庭收入高的,可以为小孩请家庭教师,可以培养更多的业余爱好,可以用较高的钱去选校。普通中学办学举步维艰,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当然更加困难。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是获得其他公平的根本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首先应切实关
注教育,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平等。教育学者杨东平说:“义务教育是为全体儿童提供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强迫性、免费的教育。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就是指国家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2.调动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发展教育事业;积极扶持打工子弟学校发展,尽快解决“准
生证”、合法化、规范化,积极推广“教育券”等好办法。
第一,限时解决民工子弟学校的“准生证”和学生的毕业证,加快民工学校的“合法化”
进程。要正确评价民工子弟学校的贡献和作用,对他们应真正做到中央有关文件倡导和强调
的扶持、规范而不是限制,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条件,并对他们的发展给予切切实实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推广浙江率先实行的“教育券”制度,让各方面的教育事业得到更公平的竞争和
资源,从而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尤其要切实解决民工子弟学校遇到的问题。
第三,民工学校使用土地给予特殊政策,政府主动出面对涉及各方进行协调,并制定相
关政策。
显然,西部地区不能与财力雄厚的东部相比,教育资源的压力在城市也不可盲目乐观,
民办教育资源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帮助民工子弟学校成长,是西部地区解决教育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
3.关注“留守儿童”,让西部农村走出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
在关注城市民工子弟学校的同时,更要关注农村教育条件的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
民生存状况和贫困的代际传递。他们面对的教育条件更差,所在地财力也更加困难,在西部许多地方,基础教育条件倒退,农村孩子较小年龄辍学甚至轮为童工,已不鲜见,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中央更应加大对西部农村地区的教育拨款和教育援助。
我们认为,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高速增长成果,也理应由全体人民,包括西部人民、
农村群众共同分享。它最应该体现的领域便是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更是16大提出的“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公共产品提供、政府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和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基础和重要职能。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公平,更是打破城乡差距、东西差距、贫困代际传递的利器。
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改变中央政府和省级
政府在整个义务教育资金筹集与分配中一般仅占有较低份额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建立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逐级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基础教育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掌握了较大的财力,应是转移支付的主体。,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已经逐渐明确,关键就在于发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核心作用,大力扶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为整个教育事业和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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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灵娥.义务教育校际均衡发展研究.[D]华东师大. 2009
[摘要]:目前,全球化背景下中美两国间经济交流更显频繁,全球经济文化日益密切的交流与合作,教育显得非常重要。家庭教育尤其重要,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相关方面的比较,分析形成两国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对走出我国家庭教育的误区将有很好的启发和警惕作用。家庭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家庭教育 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学界的重视,但美国和中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介绍了 家庭教育的定义,指出了美国和中国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家庭教育 中国 美国 比较
家庭教育指的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也是全社会各个教育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中美两国由于在文化传统、观
念意识、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习俗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导致了两国在家庭教育目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上也存在着很多差异。家庭教育对于人的教育具有不可置换的意义,因为家庭是人降生以后第一个归属的集团,在那里形成这基本的人格。正确认识和了解两国之间的这种差异,对于促进我国当代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文化因素对教育的影响
1、文化传统。中国文化传统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求“天人合一”,“天德合一”。儒家文化历来主张“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总是意味着权威,作为统治者在家庭中处于核心地位。至今中国人在评价孩子时,听话、稳重仍是大优点。主导美国的文化是欧洲文化,深受文艺复兴的影响,民主、自由、人权理念的人本主义思潮渗透于美国各个角落。因此,在美国家庭,他们把孩子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平等对待,让其在社会允许的条件下自己做决定。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是参谋和朋友。
2、思维风格不同。我国的家庭教育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来处理家庭人际关系。我国父母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从个人养老或个人荣誉
面子角度考虑子女教育,在无微不至的父母爱怜中隐含着较为浓厚的“投桃报李” 的私情。美国人强调理性主义,其家庭教育推崇以理性的基本原则对待家庭成员和家庭事务。美国父母多是把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与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一样看待,这是超越个人的立场,而不是完全从家庭本身或父母自身的利益来看待家庭教育。
二、教育方式的不同
两国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
1、中国家长在生活上的包办代替。中国家长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家长,在生活上对孩子的衣食住行包办代替,不让孩子沾家务活的边。这种包办横向涉及孩子的方方面面,纵向延伸到孩子长大成人。于是出现了小学生还要家长接送,中学生还要家长洗衣服,大学新生入学还要家长护送。而美国孩子具有很强的自立能力。绝大多数18岁以上的孩子,都靠自己挣钱来读书。而美国孩子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
2、中国家庭经济上的放任。不少家长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有求必应。这无形中助长了孩子奢华浪费的习惯。而在美国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美国不少家庭的孩子,从小就参与当家理财,通过亲身体验使他们深知金钱来之不易,从而养成精打细算、勤俭度日的好习惯。
3、美国孩子具有适应社会环境的本领。由于从小的艰苦磨炼,美国孩子具有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毅力;遇事镇定沉着,能与周围人们和谐相处。与此相反,中国的儿童、青少年乃至大学生,虽然学业成绩上不亚于西方,但普遍表现出独立生活能力差,缺乏自主意识,依赖性强,做事被动胆怯,缺乏对环境的适应和应变能力;不懂得人际交往的技巧,人际关系差;怕苦怕累,只要求别人照顾,却缺乏同心和帮助别人的能力;在家不懂得尊敬自己的长辈,在外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中美家庭教育内容的不同
1、美国家庭教育内容丰富,注意让孩子在体力、认知、语言、社会性、情感上获得和谐发展,可称之为“素质教育”。在促进体力的增强上,重视开展幼儿户外活动、体育锻炼,如在庭院里荡秋千,野外远足等;在认知的发展上,重视训练孩子的各种感官,注意开拓孩子的文化、审美视野,孩子的学习兴趣,如父母到图书馆借阅图书或学习时,喜欢带上孩子,让其受周围环境的熏陶,萌发学习的愿望;在社会性的培养上,教育孩子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并要 求孩子学会具有与同伴合作、分享、互助的行为;在情感的陶冶上,指导孩子欣 赏音乐、美术、舞蹈、文学艺术作品的美,如带孩子到美术馆、博物馆观看各种 展品,鼓励孩子参加艺术创作活动,让孩子亲身接触、体验大自然的奥秘,如带 孩子到森林公园旅游,海浪中游泳、攀登岩壁等。
2﹑中国的家庭教育内容虽然也可以分为德、智、体、美几方面。但往往是当孩子进入了学龄期(有的甚至在学龄前期)就开始将智育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 使得教育内容出现不平衡的倾向。在体育上,中国的家庭保证孩子生长发育所需 营养,保护孩子的安全,注意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与美国对比起来,这种教育是 一种防御性的、静态的、消极的保护,温室培育起不到强身健体的作用;在智育 上,向孩子传授知识、技能,如为孩子购置各种知识性、趣味性的读物,训练孩 子朗读、书写、计算等技能,当孩子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后,家庭教育出现学校化 倾向,父母监督学习、检查作业、购买习题集、实行题海战,应付永无休止的考 试;在美育上,越来越多的父母,认识到“一技之长”的重要性,因而盲目培养 孩子特殊艺术才能,如把孩子送入绘画班、歌舞班学习,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一方面无视孩子的兴趣,另一方面由于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往往对孩子的要求过高而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四、中美家庭教育方法不同
1、在美国家庭里,父母主要用一种平等的方式来教育他们的孩子。他们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权力。在家庭里,孩子被看作独立的个体。父母和孩子是平等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家庭教育缺乏平等性。
2、中国的父母并不把孩子当成和自己同一水平来对待。相反,父母往往代表长辈,而孩子代表晚辈。
五、中美家庭教育的方向不同
家庭教育的目标决定其方向。因此,家庭教育的目标是核心,也是中美家庭教育不同的根本原因。家庭教育的目的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一些特。一旦目标确定,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就应该相应的选定。
1、美国家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孩子成为一个社会人,孩子能够处理各种事情拥有自己独立的能力。实际上,这种教育能够有很好的效果。根据这个目标,他们能够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让我们看看不同时期的美国孩子。当他们还是婴儿的时候,他们就单独睡觉;当他们会自己走路的时候,他们很少要求父母的帮助;当他们长大点后,他们有自己的房间并且自己打扫。从儿童时期到可以挣钱,他们都会做他们能做的去挣钱。比如,他们会打扫房屋,当保姆,派发报纸;当他们上高中或者大学后,他们做兼职挣钱来贴补自己的生活费。
2、中国家庭教育目标是把孩子培养成为人才,有着光明的前途。而一个光明的前途意味着有一份好的工作,一生过着简单的生活。首先,这样的目标很高而且具有功利性,很难达到,因为有个光明的前程不是个普通的目标。由于这样的目标,中国的父母特别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他们唯一的要求就是他们的孩子可以集中精力在学习上。同时,父母忽视了孩子的独特能力,破坏其想象力。最后,父母有可能在孩子成为合的人之前扼杀了天才。尽管中国的孩子学习非常努力,学习也很好。但是他们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
事实上与中国比较,美国家庭教育中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教育的精髓,也要反思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弊端,学习借鉴他国先进教育思想和观念,以他人长补己之短。另一方面,既要提高家长的整体素质,学会真正尊重自己的孩子,注意孩子的全面发展。弄清中美两国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冷静地分析、思考两国家庭教育中的长处和短处,吸收中美家庭教育的精华并融会贯通,努力寻找其中的最佳结合点。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的家庭教育的长远发展,使我国教育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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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选择是比较教育学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比较教育学理论自我完成的重要途径。比较教育学的跨学科性特征为比较教育学理论选择提供了可能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比较学前教育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的国家,纵观推动日本经济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原因,人们几近一致地认为促使日本经济腾飞的催化剂,是日本体系完整、制度完备、投入充足的国民教育。正是由于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举国上下对于教育的重视,才使得自然资源贫乏的岛国,以较高水平的国民 整体素质这一社会资源优势,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作为启蒙教育关键阶段的幼儿园教育,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在日本也将其作为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由于日本不断地借鉴西方幼儿教育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使其在幼儿教育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由于没有出国的条件和经历,且在网上查到的相关的资料有限又不具体。于是决定通过日剧来简单剖析日本的幼儿教育。在最近完结的《全开女孩》这部电视剧中,新人女律师若叶,受到了来自于所长的委托,要求帮忙照顾她5岁女儿日向,若叶在幼儿园遇到了家庭妇男的山田草太,草太一直悉心照顾着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哭太郎,各自为了照顾孩子而感到苦恼的两个人,在不断地经历着各自矛盾的过程当中,最终走到了一起。尽管主题不是“幼儿教育”,但却从中渗示出日本的幼儿教育的现状。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点来简析日本的幼儿教育:
一、教育观念
日本的幼儿教育从“全人教育”的角度出发,重视幼儿的全面发展,将幼儿作为社会的一员,并重视他们的人格与尊严,提倡师生关系的平等、融洽和亲近,并将这一观念作为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教师是幼儿学习的伙伴、指导者和帮助者。幼儿园不论开展什么活动,教师总是一切从幼儿出发,充分考虑幼儿的兴趣、爱好、年龄特点及发展水平。从日剧《全开女孩》中,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园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观念,不只是教授知识,而是培养孩子的认知世界,了解世界的能力。例如,在电视剧中,家长和老师,对于孩子的意见,和想法都会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从不轻易否定孩子的意见,也从不会有乏味的说教和严厉的批评。
二、教育环境
日本幼儿园的环境优美、整洁,环境布置充满童趣。特别是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的各种攀登架、转椅、单双杆、秋千等琳琅满目,幼儿的钻、爬、跳、跑、平衡等动作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且幼儿园户外基本是沙地,消除了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日本幼儿园最大的特点是简朴。日本幼儿园找不到现代化的设备和琳琅满目的高档玩具,这与日本先进发达的科技社会似乎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也体现以人为本、以孩子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人要发挥自己的潜能,不能变为“成品”的奴隶,科技的进步,使人们形成更大的生存压力,营造“适者生存”的氛围,合理的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通过环境进行教育,从而培养孩子的创新精神,让孩子受益终生。在《全开女孩》中,夏季经常会有“玩泥大会”,老师会带领大家换好衣服,并和大家一起玩泥巴,但绝不是简单的捏,而是互相扔,这个活动非常具有日本的特点。
三、教育形式
日本幼儿教育十分注意吸收别国幼儿教育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体系。因此,幼儿每天在园的活动既有一小时左右集体活动,又有三小时左右自由活动,并且真正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培养幼儿自由、自决以及同环境和谐一致的生活能力。在《全开女孩》中,“砸西瓜”大会中,每个孩子都有一次机会,蒙上眼睛,拿着一根棍子,被老师转了几圈后,根据大家的提示,走向西瓜并砸中它,没有砸中的小朋友还会被惩罚说出自己的秘密。哭太郎还超可爱的向日向表白了呢!最后,在大家的要求下,草太和若叶也加入其中,没砸中西瓜却打中了草太。类似的游戏,在日本的幼儿园中很普遍,这也是与同龄人和谐相处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教育方法
日本十分重视幼儿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教学中鼓励幼儿提出问题,重视幼儿操作与实践,不强求幼儿一定要怎么做。教师很少给幼儿出示样板及范例,而是鼓励幼儿根据自己的体验,按自己的意愿去做,鼓励幼儿的独创精神,重视幼儿的创造性。在《全开女孩》中经常会举行一些“表演会”什么的,基本上是全员参加,家长不仅要帮孩子做演出服,还要主席“表演会”,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都会对孩子们的表演和努力,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家庭甚至会全员参加,为孩子加油,照相纪念。后来孩子们想养小鸡,虽然若叶相当反对,但是园长和老师却同意了,并借此机会教会孩子们养小鸡的方法,从而引出父母养育孩子的艰辛,从养小鸡转到了感恩教育上。
六、重视幼儿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日本十分重视家庭与幼儿园教育的一致性。家长的参与在幼儿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家长的参与包括:家长座谈会、家长通讯、家长亲职工作坊、亲子旅行、亲子运动会、亲子图书角、录影带借阅计划及亲子教材等等。在《全开女孩》中,其所在的幼儿园,每个月都会有一次“便当日”,为了使孩子们不对每天吃的幼儿园提供的统一配餐,家长必须亲手为孩子做一份便当,通常便当的图案都是一些活泼可爱的卡通人物。这不仅加深了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认同和了解,更促进了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并且每位家长都需要为孩子做一个类似于成长记录册,来记录孩子的习性和特点等,幼儿园会定期举行“生活发表会”来让家长汇报结果,相互交流。
从《全开女孩》中,我不难发现,日本的幼儿教育远比中国发展的更成熟、更先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日本教育具有成功的经验,那就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幼儿教育的就是让孩子变为社会人,学会认知,做事,合作和生存。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将更为优秀的品德和性格传递给孩子。记得有人曾说过:未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再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竞争而是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的竞争,核心就是教育和科技的竞争。所以说,教育就是最廉价的国防,从小抓好教育,就等于抓住了强国之本。审视当代中国的幼儿教育,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与缺陷,这就需要我们虚心学习,争取尽快为肩负重任的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 保障体系 启示
第一部分
保障体系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方针的体系,它由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关的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根据实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不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可分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内部负责教育的质量保障活动,建立管理体系从而实现连续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提高质量。内部体系通过成立各种机构委员会,结合工作考核机制、年度财务审计、年度总结与奖惩机制,监督和保障教育质量,通常包括校务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专业教育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顾问)委员会等。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外部为了对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监控所建立的监控体系,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成。对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而言,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着重强调检査和监督高的质量,以及保证高等学校对自身质量的管理。
1、英国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在英国,大学素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各高校负责自身的教育质量。高校形成了一套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接受来自校外的评估和监督。高校负责审批新课程,检查指导现行课程的实施,并定期回顾整个教学规划。一般情况下校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教学质量和制定学习标准,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管理。英国高校主要釆用三种质量控制的方法,一是构建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是设置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是开展学校和学科自评。此外,校外监考员制度的引入和为配合校外评估而进行的学校和学科的自评,也是高校为维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束要措施。
2、英国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系统包括政府、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立法拨款等方法间接管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按照国家有关法等。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外部为了对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监控所建立的监控体系,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成。对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而言,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着重强调检査和监督高的质量,以及保证高等学校对自身质量的管理。
1、英国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在英国,大学素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各高校负责自身的教育质量。高校形成了一套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接受来自校外的评估和监督。高校负责审批新课程,检查指导现行课程的实施,并定期回顾整个教学规划。一般情况下校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教学质量和制定学习标准,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管理。英国高校主要釆用三种质量控制的方法,一是构建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是设置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是开展学校和学科自评。此外,校外监考员制度的引入和为配合校外评估而进行的学校和学科的自评,也是高校为维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束要措施。
2、英国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系统包括政府、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立法拨款等方法间接管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和政府的政策对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审计,从而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部分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三个构成部分在整个体系中各自发挥职能,相互补充,相互监督,为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它已经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套全面的、多样的、专业的质量保障体系。
1、参与主体多元化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参与主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仅包括政府和高校、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还有许多评估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认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等。英国政府在高等教 育管理上一直把权利下放给地方政府。英国政府一般并不直接干预高校的管理与发展,总是通过一些非政府性的中介组织去贯彻和执行其政策精神,实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功能。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法案、原则问题带有强制性,非原则问题则起指导作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高校教 育质量评估为高校划拨公共拨款,间接引导高校改善和提高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为学生、社会相关人士提供高等教育的质量信息,向他们保证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并帮
助高校提高教育质量,监督和激励高校的发展。高校内部自 身保障体系也很完善,通过成立各种委员会负责评估教育质量,邀请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估,形成一个幵放全面的体系。政府通过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这个中介组织,实现了对高等教育的间接干预和控制。各保障主体在保障和 提高教育质量过程中,根据多元化的质量标准,评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的教育质量,以客观公平的态度评估各院校,保障各院校的特色发展。高等教育质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质量保障和提高不是仅由一个或两个组织就能够提供和解决的,而是需要来自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行动。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多元主体,各尽其职,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确保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多元性的质量保障主体是保障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体系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2、评估的专业性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评估的专业性不仅表现在专业的评估人员,还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全面的评估标准。幵展评估活动中,由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评估人员,根据一套可行的评估标准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各评估机构经过不断的发展与调整,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人员等各方面已经堪称为专业化。不论是评估机构自身功能机构的完善上,还是质量标准与学术标准的权威性上,还是评估程序的严谨性上,这些机构都得到了英国社会各界与高等教育领域的认同,甚至得到了
国际教育界的认可在整个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各主体纷纷建立一套专业全面的评估制度。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若设有董事会负责质量保障制度的战略目标及实施。董事会成员中有来自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基金委员会成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另外还有学生群体和国际人士参与其中。董事会对教育质量和标准负最终责任。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中,高校董事会也是最高管理机构,大学学术委员会是负责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机构,高校院(系)也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如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小组和教育发展小组等委员会,负责检查学科和学位工作中的质量和标准问题,这些机构都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评估专家,提供院(系)质量评估报告。整个高校内部质量保障过程在行政管理的协助下进行。
3、法律与政策
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3年的《罗宾斯报告》对英国高等教育未来20年的发展进行预测和规划,1964年英国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对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估。1983年成立的“学术标准小组”公布雷诺兹报告,拟定了新的学术标准。1985年英国政府发表高等教育绿皮书,提出改善和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性。1987年的高等教育白皮书则正式提出大学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学术标准审核体系。《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提
出成立大学基金委员会,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非大学体系的拨款和质量评估。1991年的《高等教育一一个新框架》废除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建立大学和非大学体系,统一标准,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1992年英国政府公布《继续和高等教育法》,1997年3月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成立,1999年高等教育教育署颁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一6》,2000年又出版了《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由此可见,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都有法律政策的支持,而且相关法律政策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情况的不同而随时做出调整和改进,以满足实际情况的需求,有效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三部分
1、质量保障主体功能不完善
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政府、高校及社会组织和新闻媒
体都已成为实施主体。但是,在这一体系中仍是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因素,控制教
育质量保障活动。虽然政府也鼓励社会机构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提出要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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